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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信说法】|HR操作失误,员工福利成空

2017-03-01 文桃丽 卓信律师

  众所周知,因为社保的局限性,社保在有一些方面无法给予到劳动者全面的保障,所以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在社保以外,为员工再补充购置一些商业保险,为员工提供全面的保障。通过员工福利政策,用人单位也减少了高级人才的流动,保障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稳定性。

  然而,商业保险有非常多的保险产品以及保险计划,涉及医学、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近期,卓信文桃丽律师处理的一宗团体人身保险纠纷案件就反映了用人单位在实践中购买团体保险中的不规范操作而带来的不良后果,造成了用人单位福利政策落空的尴尬局面。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是外籍人士,该公司为高管提供全面的、足额的保险福利政策。2014年2月,甲公司为10名高管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计划包括:寿险10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100万元,意外保险500万元等等。约翰先生担任该公司的总监,是被保险人之一。2015年1月,保险公司提醒甲公司的HR工作人员,保险期限即将届满,如需要续保,请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及时办理。HR的工作人员回复说要请示公司领导后再做决定。因甲公司的前任HR总监离职,新任HR总监一直尚未到位,因此,高管的商业保险计划就搁置了。2015年春节后,约翰先生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入住ICU。这时,新任HR总监发现高管的保险计划已到期,因此指示工作人员王小姐及时办理。王小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续保,特意提出了保险期间无缝链接的需求。保险公司询问了王小姐关于公司高管的身体健康情况,并要求王小姐填写了相关的投保文件;经审查,保险公司承保了包括约翰先生在内的12名公司高管,并签发了新一年度的保险单。2015年5月,约翰先生因医治无效去世。随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人寿保险金100万元和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元。保险公司拒赔,受益人起诉保险公司。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在投保时,明知自己的高管已经入住ICU,而没有如实告知给保险公司,造成保险公司错误承保;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受益人的起诉。受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受益人认为,约翰先生及其受益人在投保过程中并无过错,其后果不应当由其承担;而且,本案保险合同是续保的合同,被保险人系在保险期间内患病及身故,符合保险金给付的条件。二审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对于约翰先生的妻子和儿女来说,对这一判决结果显然难以接受。据律师了解,约翰先生的妻子是全职太太,在家专心养育三个孩子;约翰先生之所以选择在甲公司任职,就是因为甲公司能够提供高额福利政策,包括全面、高额的员工保险计划。现在,约翰先生发生不幸,留下妻子独自抚养孩子,妻子的困难可想而知。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虽然同情约翰太太和子女的处境,但是也只能依据合同办事。

  对于法院来说,虽然约翰先生夫妇和子女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但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保险公司,法院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法律正义、维护诚信的市场秩序是司法的必然宗旨。


律师建议

  本案是关于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件,实践中,团体人身保险在投保、承保、变更、终止等程序上与个人人身保险合同的操作有很大的差异。通过本案,文桃丽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保险事宜时,要注意如下事项:

  1、要注意及时将新入职的员工加入到保险计划中,不要有漏保现象。

  2、团体保险计划到期之前,及时续保,不要有脱保现象。

  3、无论是初次投保,还是续保,都需要办理投保手续,获得新的保单。发现保单记载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修正。

  4、对于特殊保险需求,明确向保险公司提出,并要求保险公司给予明确答复。

  5、在投保过程中,请自己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保险计划和保险合同进行审查;没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可以聘请保险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6、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请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专业的经纪服务,广泛在市场上询价,购买符合自身需求、价格合适的保险产品。

  7、发生理赔时,先向保险经纪公司或者保险专业律师咨询;发生纠纷,由专业律师处理。

  回到本案,如果当时在投保及续保的问题上,甲公司遵循了上述原则,则约翰先生的员工福利计划就不会落空,因此,卓信律师在此撰文特意提醒各个用人单位注意。


附:判决书法院观点部分




文桃丽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电话:020-39416988;13729881262

邮箱:doris.wen@zhuoxi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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