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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探讨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忘形网络法 Author 苏耀云 曾恺


武汉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各地政府、社区和村委纷纷征集和要求湖北相关人员上报相关信息,作为疫情监测、防控和感染源的隔离等工作的开展的基础。因此,此次疫情防控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围绕湖北相关人员地理位置、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开展的一场防疫“阻击战”。


然而,各地也陆续出现大量湖北返乡人员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湖北相关人员(包括部分患者、疑似病例人员、密切接触者乃至健康人员等)个人相关信息很快就被所在小区邻居,同学校友,村委同乡等“人肉”,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上“疯传”,以“疫情防治”的名义,而忽视了他人的隐私权等,对防控疫情工作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基于此,本文将分析疫情防控下个人信息使用合法性的事由,同时为湖北相关人员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提供相关建议,以期为打赢此次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一份薄力。


一、涉及疫情防控等公共安全情况下,政府防控部门等可依法披露湖北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


基于防控疫情和突发事件应急等涉及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医生、基层社区工作人员等有权收集湖北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湖北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同时,基于以上使用目的和正当事由可以合理使用患者个人信息,包括进行分析、共享、公开披露或者对外提供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不过即便如此,建议相关防控部门在披露湖北相关人员个人信息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如在对外公布时采取匿名化等脱敏措施。


二、若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提起民事诉讼


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在网络上随意传播、公开湖北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其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若利用信息网络非法公开个人信息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侵害人身权益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12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来说:



1、确定被告



 毫无疑问,非法公开湖北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人应被列为被告。若行为人利用网络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被告,即社交媒体等发布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他转发相关个人信息的人也可以列为共同被告。


只是《侵害人身权益案件若干问题规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前提是没有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在网络媒介传播下,往往不知道侵权人的真实姓名等信息,且很多基层法院还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信息和常住人口信息,起诉往往需要付出较大的调查成本。


鉴于此,根据《侵害人身权益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4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之规定,可先直接起诉可以明确的侵权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然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它行为人为被告。



2、管辖法院


一般以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按照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若是利用网络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通常为原告住所地,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


因此,可以选择的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身份证记载的地址或经常居住地)、湖北相关人员的住所地(身份证记载地址或经常居住地)、行为人非法公开患者个人信息的设备终端所在地(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法院。


需要说明的是,侵权人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到湖北相关人员个人隐私名誉等,且湖北相关人员拟向北京、杭州或广州的起诉的,应该向北京、杭州、广州这三个地方的互联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侵犯个人信息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具体到诉讼请求,通常是可以要求删除、更正相关信息,其次,也可以要求登报或其他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最后,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赔偿损失方面,根据《侵害人身权益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如前述调查被告主体信息的差旅费等。在前述主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范围确定赔偿数额。


律师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根据《侵害人身权益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规定,法院要根据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因此,支出的律师费可能得到法院裁判的部分或全部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



4、明确案由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侵犯个人信息通常采取间接保护模式,简单说就是,审判实践中主张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可能是姓名权,也可能是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或隐私权,结合最高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格权项下包括姓名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荣誉权纠纷 、隐私权纠纷和一般人格权纠纷,没有个人信息权纠纷案由。


因此,提起侵犯个人信息的诉讼的案由主要从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纠纷或者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选择,根据情况来确定。


(二)刑事司法程序


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侵犯个人信息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


这里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包括《民法总则》111条,也包括《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章,也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14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2条等相关规定。


又根据《侵犯个人信息案件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在疫情下在网络非法披露个人信息行为,导致造成患者或家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等严重后果,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此,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自身请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公安机关不立案,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程序。


(三)行政程序


《网络安全法》第44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而第64条规定违反44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之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结合自身情况,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若非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主体是疾病控制机构或医院工作人员,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8、6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因此,湖北相关人员可以此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反映,要求依法处理。


(四)其他手段


首先,可以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学校等反映个人信息被泄露或非法公开的情况,要求其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并制止相应的侵权人继续实施公开个人信息等侵权行为。


其次,还可以求助于相关新闻媒体,借助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制止相应非法收集、使用和公开披露其个人信息的行为。


最后,还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如拨打政务服务热线12345。若是App非法收集、公开披露个人信息还可以通过App个人信息举报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三、结语


湖北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比如地理位置、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是分析疫情传播和防控疫情的基础数据,可广泛应用于疫情追踪溯源、路径传播、发展模型预测、资源调配等,对于疫情防疫至关重要。


但即便如此,湖北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仍受法律保护,以“疫情防治”的名义,侵犯他人隐私权等不可取。若湖北相关人相关权益被侵犯,建议通过其他手段及民事诉讼作为主要手段,刑事司法、行政处罚作为辅助手段,根据自身情况,单独或一并几种途径进行救济。面对疫情,我们众志成城,以法律助力,必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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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苏耀云、曾恺
排版 | 李诗欣审定 | 张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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