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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涉及虚假出售口罩的诈骗案警醒


举国战“疫”之际,却有人背道而驰。有人讲,“要知道所有能赚大钱的办法,都写在刑法里”。以假疫情谋取非法之利看似赚钱更容易,实则更严重社会危害。战役面前,“伸手必被抓”,除了《刑法》中的加重情节,类如“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利用疫情进行刑事犯罪做出更严厉的刑事规制。




2月7日上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特殊的诈骗案,一击猛拳,给想在摇号买口罩困难时期浑水摸鱼的犯罪份子以警醒。


案涉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应某(男,21岁,宁波鄞州人)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受害人吴先生,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疫情当前,吴先生急需口罩,再加上应某“口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于是,吴先生向应某提出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想留作自用以及分发给周围的亲友。随后,应某换上另外一个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与吴先生联络沟通,待吴先生支付6295元口罩款后,便停止了与吴先生的联络。


2月3日,鄞州公安分局接到受害人吴先生报案,于2月5日即抓获犯罪嫌疑人应某。2月6日,该案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对应某进行教育,应某愿意认罪认罚。2月7日,公诉机关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2月7日,鄞州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应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已退赔全部赃款。根据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亦即,只要涉及诈骗3000元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解释》第二条对诈骗罪的加重情形做了细化规定,其中,诈骗救灾、抢险、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均系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为司法部门的快速办案点赞。非常疫情,更应雷霆压邪气,以正世风。病毒无情,共克时艰。居家也是抗疫,对于写在刑法里的法条,切记莫触碰。



 作者简介


余怀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医疗卫生法律事务,包括医疗企业合规管理、医疗生物投融资、医疗纠纷处置,涉医刑事、行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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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余怀生
排版 | 李诗欣
审定 | 张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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