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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咪咕音乐与淘宝、阿里巴巴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黄春海、罗娟 商法CBLJ 2024-04-15


个案分析

黄春海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罗娟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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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上诉人咪咕音乐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被上诉人淘宝(中国)软件、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所开发并运营的“虾米音乐”App(安卓版和苹果版)针对自身曲库所缺少的内容,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抓取咪咕音乐的歌曲播放和歌曲页面的音源文件网络地址(URL),编辑到其虾米音乐曲库数据中。用户在手机端的App页面点击该歌曲信息时,会在手机屏幕显示含有咪咕音乐标识、网站名称、歌曲专辑封面、歌手照片等信息的页面,并在虾米音乐App内完成音乐内容播放行为。


上诉人认为咪咕音乐与虾米音乐作为同业产品,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被上诉人盗链曲库的行为,妨害上诉人咪咕音乐正常向用户提供服务,分流了潜在用户,使得咪咕音乐本应获得的利益落空。被上诉人的行为,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性质恶劣,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了咪咕音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要点

咪咕音乐以上亿元的代价引进音乐版权,对其经营资源的曲库享有竞争利益。本案设链行为确实损害了咪咕音乐基于曲库的竞争力。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保护既有利益格局,而认定被控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应考虑其是否会减少交易成本、推动有效竞争。本案中允许曲库设链行为,虽然降低曲库竞争价值,但能促进技术创新、升级服务,并能降低交易成本,增进消费者福利,故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咪咕音乐随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院终审定论

本案中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针对咪咕音乐曲库歌曲音源文件URL的设链使用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不属于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情形。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竟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院反法解释》)第一条,此类行为可以适用反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咪咕音乐和阿里音乐都是数字音乐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海量、优质的音乐资源是维护其市场地位、保持竞争优势的首要因素。咪咕音乐对自己的曲库享有竞争利益。


对数字音乐行业而言,“先授权后使用”是普遍遵循的原则,数字音乐网络服务平台应先获得授权后使用。作为同业经营者,淘宝和阿里音乐对数字音乐行业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方式应该清楚,其未经许可通过技术手段设链咪咕音乐曲库的歌曲,向虾米音乐APP用户免费提供歌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咪咕音乐的利益,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若放任被诉设链行为的存在,允许在不付出成本的情况下,不正当地利用他人曲库谋取自己的商业利益,将导致数字音乐网络服务平台不愿更多投入曲库的构建,打造规模和特色。一旦吸引用户流量的音乐资源不足,单纯的技术创新、服务升级如无源之水。因此,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损害的必然是社会公众的利益。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错误,予以纠正。


最终,四川高院判决虾米音乐APP的被诉曲库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启示与意义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适用反法第二条一般条款请求保护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反法一般条款与具体行为条款,一般条款与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上的难题。


本案首先提出从市场机制的自然作用出发,以经营者、消费者和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的符合市场道德规范和公认行业规则的角度,判断行为是否有破坏商业模式、市场规律,而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观点被四川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所采纳,也体现在《最高院反法解释》中。


本案是网络音乐平台曲库不正当竞争的第一案,故广受行业关注。本案也是《最高院反法解释》于2022年3月20日施行后,人民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判决的第一起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



作者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春海、律师罗娟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2年12月/2023年1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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