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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霸凌主义的国际法分析 ——以《美墨加协定》第32.10条为对象

韩驰 网舆勘策院 2022-03-20


作者:韩驰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


贸易霸凌主义是美国一贯的贸易政策,在中国经济发展迎头赶上,多边贸易体制内部出现裂隙的今天,美国在《美墨加协定》中加入“毒丸条款”的做法绝非空穴来风,而是早有预谋。“毒丸条款”在国际贸易多边协定中的出现是特朗普政府“美国优先”政策的体现,也是美国贸易霸凌主义贸易政策的集中体现。美国在符合自身发展利益的情况下,遏制中国发展的行径不仅有违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更是对多边贸易体制本身的破坏。本文以“毒丸条款”为研究对象,分析美国在国际经贸领域推行贸易霸凌主义的原因,从国际法的视角对美国贸易霸凌行为加以评判,并为中国应对美国不断挑起的贸易争端提出合理对策。

关键词:贸易霸凌主义;“毒丸条款”;非歧视原则;WTO改革;修昔底德陷阱

Abstract:Trade bullying is a consistent trade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Toda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the cranny in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en able to join the "poison pill clause" in the USMCA. The emergence of "poison pill clause" in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s the embodiment ofTrump administration's "US priority" policy, and also the concentrated embodiment of US trade bullying trade policy. In line with its own development interests, the U.S. containment of China's development not only violate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but also destroys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itself. This paper takes "poison pill clause"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alyzes the reasons why the United States pursues trade bullying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economy and trade, judges the trade bullying behavior of the United Stat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uts forward reasonable countermeasures for China to deal with the trade dispute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constantly provokes..

Key Words:Trade Bullying; Poison Pill Clause; 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 WTO Reform; Thucydides’s Trap





一、引言



2020年4月24日,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RobertLighthizer)通报美国国会,加拿大与墨西哥已经采取必要措施遵守“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nited State-Mexico-Canada Agreement,以下简称USMCA),该协定将于7月1日正式生效。[1]而在USMCA中的“毒丸条款”成为贸易领域较为关注的对象,这一条款的正式生效意味着美国霸凌主义贸易政策的延续,以及针对以中国为代表的其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新一轮贸易霸凌的开始。

“毒丸条款”(Poison Pill Provision),是指USMCA中的第32节第10条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针对协定缔约方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展开自由贸易谈判,而设置的一系列限制和义务条款。[2]具体而言,“毒丸条款”设置了许多对缔约国内部事务限制的义务,如缔约报告义务,即在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自贸协定谈判前三个月需通知缔约各方;缔约文本信息披露义务,即缔约方经请求必须尽可能详尽地提供与此谈判有关的信息,且在正式签约30日前披露全部自贸协定文本,以使得其他缔约方有机会对改缔约文本事项对USMCA的影响加以评估。此外在缔约方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以后,允许其他缔约方单方面终止USMCA而代之以双边贸易协定。[3]

从USMCA的签订历程来看,美国在协定中加入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毒丸条款”,并非是没有指向性的。USMCA将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义为“在协定签署之日,协定任何一方因其贸易救济法而被认定为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并且与协定任何一方没有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4],而早在2017年美国商务部就曾经发布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报告,该报告援引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7节第(18)条的(A)(B)两款规定,[5]认为中国至少在该法案的语境下并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并且在国际贸易中不能使用中国成本与价格进行反倾销调查。因此可以说,美国将“毒丸条款”定入USMCA中是对切实贸易利益的争夺,是对既有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挑战,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违背,是“美国优先”原则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贯彻。本文拟从WTO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出发,对“毒丸条款”所反映的美国贸易霸凌主义政策加以分析。



二、美国贸易霸凌主义的国际法批判



美国贸易霸凌主义具有其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基础,此前,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337条款”、《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和《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6],这些条款无不具有侵略性和霸凌性。“毒丸条款”更是对WTO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贸易规则,特别是对非歧视原则与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违反,这一条款也与WTO扩大并促进国际贸易,构建一体化多边贸易机制的宗旨相违背。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WTO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规则之一,在WTO的一揽子协议中,非歧视原则都位于各个协议的首要位置。[7]具体而言,非歧视原则包含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与“毒丸条款”密切相关的是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o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这一原则是指“一个WTO成员给予任何国家(无论其是否WTO成员)的货物、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任何优惠待遇,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WTO所有其他成员的货物、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8]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更是WTO法律制度的基石。

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为例,尽管其允许关税联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域经济安排,这些区域性经济安排仅在区域内有效,但这些安排并不能构成对其他国家的歧视或对自由贸易的限制,即对于区域外的国家,GATT要求缔约国不得改变原有的贸易政策使非区域内的国家在同类产品中的贸易利益受损,否则将构成对于某个或某些国家的歧视性待遇。从美国“毒丸条款”的产生与迅速扩张的状态来看,美国试图与中美两国主要的贸易伙伴(日本、欧盟等)均在FTA中加入“毒丸条款”,看似在同类产品上并没有使得中国的贸易利益减损,但实质上美国限制其主要的贸易伙伴与中国进行FTA谈判,使得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均可以享受到FTA规定的自由贸易政策。即在同样属于重要贸易伙伴或对象当中,只有中国不能享有这样的贸易优惠、特权或豁免,实际上是在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内部创造歧视。尽管这种做法在表面上规避了GATT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但却严重阻碍贸易自由和贸易公平的实现,与WTO的宗旨相违背。

举例而言,如果对于所有与美国有FTA的国家,某一种商品可以不予征收关税,因而这些国家向美国出口此类产品的成本较低,而中国却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才能进入美国市场,这实际上就是在利用WTO关于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条款而为有损于最惠国待遇的解释。这种解释不仅是对最惠国待遇条款本身的违反,也是对条约善意(bona fide)解释原则的违反。

(二)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是WTO的宗旨之一,也是WTO所希望达到的目标,贸易自由化原则是对贸易措施加以调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缔约方减少贸易障碍,无论是关税方法还是非关税方法,成员国制定的法律和国家经贸政策不能限制国际贸易自由,除非不采取该政策将会导致国家安全等受到损害。具体而言,贸易自由化要求“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地削减、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组织国际贸易发展的各项关税和其它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不断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9]

传统的贸易自由化原则更多指向双边贸易或多边贸易谈判的参与国内部,即参与国家内部达成一个有效的经贸协议进而完成关税减让和非关税壁垒减少。笔者认为,在当今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必要将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外延进行扩张,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成员国进行的任何经贸行为都应当以贸易自由化为基本遵循,双边或多边的贸易谈判不仅应当关注参与国内部的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便利化,更应当合理顾及其他国家,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不能成为对非参与国进行限制的理由。

“毒丸条款”本质上在于限制FTA的成员方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这一条款的实施将会对国际贸易产生障碍。一方面,这一条款实际上并没有实际考虑USMCA缔约方的贸易利益。“毒丸条款”可以说是美国迫使其贸易伙伴在中美之间选边站的过程,[10]尽管墨西哥和加拿大都与美国之间存在较大的贸易量,但并不影响墨加两方与中国之间亦存在着较大的贸易利益,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剥夺了墨加两国与其他国家进行自由贸易或建立其他贸易自由化安排的机会,也剥夺了两个国家在WTO体制下的制度性利益。另一方面,尽管这一条款并没有限制USMCA的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但这一条款所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是地缘性的,并没有实际考虑到其他贸易参与方的贸易自由利益,也阻碍其他国家为国际贸易自由和贸易便利做出努力;例如中加FTA谈判因USMCA的达成而受到影响,如果美日两国将该条款加入美日FTA中,难免也会阻碍中日韩FTA谈判的进行,实际上这一条款同样剥夺了非USMCA国家为保障国际自由贸易制度而作出努力的可能性。

因此,可以说USMCA中的“毒丸条款”是美国贸易霸凌主义政策的典型表现,从这一条款反映出的是美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极端藐视,同时也是希望绕过和规避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通过发达国家之间的FTA以重构世界贸易规则,有学者指出,这种贸易政策“已经远远超过了历史上的侵略性单边主义的范畴,而是一种信奉丛林法则,集霸道、掠夺、欺凌和讹诈于一体的贸易霸凌主义。”[11]



三、“毒丸条款”背后的贸易逻辑



“毒丸条款”本质上是美国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FTA)而对中国做出的排他性安排,而这种安排并不仅仅在于阻碍中国与墨西哥、加拿大等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往来,更重要的是限制中国加入区域性或地区性的经济安排,例如囿于“毒丸条款”的限制,中国难以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CPTPP),加拿大和墨西哥几乎不可能为使中国加入CPTPP而放弃USMCA;而更为致命的是美国试图在与其他国家(如日本、欧盟等)的经贸协议中均加入这一条款,以期达到限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目的,因此可以说“毒丸条款”是美国贸易保护与贸易霸凌的重要表现形式。而“毒丸条款”背后的贸易逻辑,则与中美之间经济实力与影响力的对比密切关联,同时也是WTO成员内部裂隙和逆全球化趋势下国际主义贸易观地位下降的反映,美国也恰好利用这两点联合墨西哥、加拿大、欧盟和日本等,寄希望于建立一套与WTO贸易体制和规则不同的全新贸易体制。

(一)中美之间经济实力对比的产物

通过不断深化的改革开放,中国国家经济实力早已今非昔比。根据美国中央情报局2020年更新的世界概况资料(The World Factbook),中国的GDP水平位居世界前列,而以“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 Power Parity, PPP)[12]为评价指标的GDP水平更是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即便采用“官方汇率”(Official Exchange Rate, OEC)[13]计算的GDP总量,中国也已经成为世界第二;根据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贝尔弗科学与国际事务中心的预测,2024年前后,中国的GDP(PPP)总量将达到美国的1.42倍。[14]从GDP的增长速度来看,中国近五年来,一直保持在6%以上的中高速增长的状态,相比而言,美国的GDP增速则趋于平缓,其中2016年美国GDP实际增速只有约1.6%。从经济增速和经济总量来看,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得不使得美国产生警惕。[15]

而从国际贸易的视角来看,在不计算技术贸易的情况下,中国是美国商品贸易的最大贸易逆差国,2018年和2019年全年美国对中国贸易逆差分别为4195.27亿美元和3456亿美元[16],而美国服务贸易的顺差并不能填补对中国的贸易逆差[17],尽管2018年至今的中美贸易战使得中美之间的贸易萎缩,但仍然不能实质性地改变美国巨大贸易逆差的现状,因此为平衡国际收支,美国也不得不采用一定的手段限制与中国的贸易。

“毒丸条款”实际上首先表现为一种贸易保护,根据凯恩斯及其后继者的超贸易保护理论,美国限制进口和奖励出口是经贸政策选择上的必然,[18]限制进口的首要目标就是限制中国商品的进口。而“毒丸条款”限制墨西哥和加拿大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议,从这一角度来看,同样是防止两国与中国的FTA给中国商品进入北美市场提供机遇,一旦中国与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家签订FTA,则极有可能间接享受到USMCA给三国带来的红利,而这是美国所极力遏制的,一旦在USMCA的框架下允许与中国的FTA的存在将导致美国限制进口的目标难以达成。

从另一个层面来看,美国此举表现出的是对自己在国际经济、国际政治以及国际话语权体系与国际治理能力上的担忧,中国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对美国而言无疑是一种挑战,这也是美国政治哲学的一贯逻辑,也是美国遏制其挑战者的一贯做法,根据美国著名学者、“修昔底德陷阱”的提出者格雷厄姆·艾利森(Graham Allison)的研究,在过去的五百年间,一个新崛起的国家威胁取代一个当前世界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大国时,通常以战争的方式结束这种挑战,中美两国是国际经济和国际话语跷跷板上的两端,而中国的迅速发展和崛起将导致美国离开地面,中美已经陷入“修昔底德陷阱”,并且他预测中美之间必有一战。[19]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作为被挑战的一方美国应当积极应战,而在《联合国宪章》的体制下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已经得到禁止,因此经济战和贸易战就成为美国遏制中国的不二选择。

事实上,美国的也并非从USMCA开始才对中国进行遏制,不断进行的232调查和301调查便已经反映出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霸凌之势。特朗普政府的保护主义和“美国优先”的政策更是使得“贸易摩擦更上升为直接的贸易冲突,发展为相互制裁,甚至延伸到其他经济领域,影响到贸易之外的经济活动。”[20]可以说美国的“毒丸条款”不过是其应对“修昔底德陷阱”的一个全新手段,是其遏制与反遏制的逻辑的再度展现而已。

(二)WTO体系的弊端与“美国优先”

“毒丸条款”的产生与WTO本身存在的缺陷也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特别是在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经济照顾问题上,美欧等发达国家对此意见尤为强烈。WTO的基本原则要求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特别要给予发展中成员以“特殊和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美国指称某些“自称”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实则是国际经贸大国,可以享受到与小国、穷国一样的灵活度是对贸易体制的破坏,不难看出,美国此处指称的不乏包括中国。

而实际上对于“发展中国家”问题,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从前文对PPP的论述中,可以明显看到CIA试图以PPP代表的GDP作为划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红线标准,而试图将中国“发展中国家”“摘帽”,然而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 Development Programme, UNDP)发布的《2019年度人类报告》(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19)中直接将中国列入发展中国家,[21]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World Economic Outlook Report)也将中国列为“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经济体”,[22]这些专业组织的报告均说明,中国当前的经济实力尚不足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和标准,而在国际贸易中应当保有这种发展中国家待遇。这一问题恰恰是WTO法律制度中存在弊端的体现,经贸量的大小与国家发达与否实际上没有必然的联系,美国也正是不满于中国国际贸易量巨大而在性质上属于发展中国家,进而可以享受发展中国家相关的政策和待遇的做法。

正是由于中国这类国家的存在,使得在WTO改革中存在着对立,当然这只是在中国与欧美国家之间存在的分歧之一,还有诸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歧、对于规则制定问题的分歧等等。[23]而这些分歧使得WTO改革不可能完全按照美国设计的思路进行,加之特朗普政府一贯奉行“美国优先”的经济主张,导致美国目前的经贸政策并不考虑是否有利于全球化的问题,而是只面对美国利益,或者说是美国部分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毒丸条款”的出现,实际上是美国一反全球化的规则来促进美国利益的典型举措,也正是由于WTO体系存在的种种弊端难以遵循美国思路,美国也不惜以违反现有贸易体制为代价,而创造一种新的贸易规则,这是偏离“国际优先”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而遵循“美国优先”的典型表现。

特朗普自身的经济民族主义和经济民粹主义的价值观是美国奉行“美国优先”的原因之一,特朗普政府的贸易政策也一再将国际贸易视为零和博弈,鹰派的逆全球化、反自由贸易和反比较优势的意识形态也成为“美国优先”的助推器,[24]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采用“公平和可持续贸易”的说法取代“自由贸易”,而这些政治经济学的思维范式与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价值相冲突,又与WTO自身存在的弊端与缺陷相连接,正是美国急于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框架脱离的原因,美国“毒丸条款”的本质实际上就是自立门户的过程。[25]



四、“毒丸条款”与美国贸易霸凌的中国应对



“毒丸条款”是对现存的多边贸易体制的破坏,是对WTO规则的违反。有学者指出,由于任何孤立美国或中国的行动都会给任何一方的报复提供理由,这将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毒丸条款的存在,只要美国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国际贸易界就必须站在美国或中国一边,而两大经济体之间持续的敌对状态将把整个世界拖入贸易战,并破坏全球经济增长。[26]因此本文认为,解决“毒丸条款”给中国带来负面影响的前提条件是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这是解决中美贸易摩擦的关键所在。解决中美之间的贸易问题,需要中美双方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国际社会的合力支持。本文认为,以下四个角度将有利于中国应对美国“毒丸条款”。

首先,中国应当积极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营造更加良好的国际贸易与投融资环境,逐步促进中国适应国情和国际贸易体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内含了经济赶超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双重目标,所以,作为目标的竞争和作为手段的垄断必须在国家经济政策中寻求平衡,因为即便垄断竞争的方式成为中国市场竞争的新模式,但垄断毕竟是手段,竞争才是最终目的。[27]具体而言,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厘清政府与企业、资本之间的边界,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上,要注重对公平竞争的促进,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分类分级制度,形成在具体领域内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的公平竞争局面。[28]

而实际上,USMCA中的“毒丸条款”也绝非只是32.10条这一项,在USMCA的附件14D中,协定规定,在墨西哥投资的外国国有企业投资者无权援引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救济,这也同样表明出对其他国家国有企业的歧视,并且使得在墨西哥投资的中国国有企业失去了诉诸该协定投资者投资过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29]这同样需要我国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对国有企业的合规性进行改革,在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披露有关信息,增强国有企业投资透明度。

其次,中国应当积极推动自由贸易谈判和自由贸易区建设,充分利用一带一路优势资源,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国应当努力团结尽可能多的国家,来一起应对美国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贸易霸凌主义”。因此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应当尽可能参与区域性FTA的谈判,努力加快推进加入CPTPP的进程,加快与日韩两国FTA谈判进度并切实签订与履行贸易协定。另外,中国应当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的国际经贸合作优势,将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建设与一带一路的经济合作联系起来;正如孔庆江教授所言,“我国可以以‘一带一路’建设为抓手,围绕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展开制度建设,特别是超大型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和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分别推广促进以上海合作组织(SCO)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RCEP)为平台的超大型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30]

再次,中国应当积极推动WTO改革,使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向纵深发展,推动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目标的实现,促进经贸领域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的发展。在WTO机制改革过程中,中国应与其他有志于国际经贸合作的国家一道秉持“求大同存小异”的观念,理性回应国际社会热点关切,在WTO法律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寻求最大多数成员国的最大公约数。并且对于美方在USMCA中增加的使中国边缘化的条款,中国应当尽力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救济,请求DSB对美国相关条款的违反贸易自由的事实进行裁决;另外在WTO上诉机构停摆期间,中国应当善于引导建立并利用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解决中国目前面临的相关问题。

最后,中美两国应当摒弃修昔底德陷阱的错误观念,避免陷入冷战思维。中美双方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世界上本没有修昔底德陷阱,而一再的战略误判将会给中美双方自己挖一个修昔底德陷阱,因此中美双方无论是在国际贸易博弈中,还是在国际政治秩序与国际发展格局的构件上都应当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合作共赢的国际交往思路,而非采用单边主义的思维融入国际社会。



五、结语



“毒丸条款”作为美国单边主义和霸凌主义贸易政策的全新展示,是美国对华经贸的进一步遏制的集中反应。中国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以WTO为基本框架的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存续,警惕美国单方“退群”行为给国际经贸体制带来的冲击和影响。面对美国的遏制,中国也应当尽最大努力,采用沟通对话、谈判磋商的方式解决中美贸易争端,必要的时候也应当积极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救济,切实维护国家贸易利益。中美两国在经贸领域应当携手共进,构建合作双赢的新时代大国关系,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构建贡献中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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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注:

  1. 《美墨加协定将于7月1日生效》,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20-04/25/c_1125903693.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5-31)。↑

  2. 参见《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第32章第10条“非市场国家自由贸易协定”。↑

  3. 参见孙南翔:《〈美墨加协定〉对非市场经济国的约束及其合法性研判》,载于《拉丁美洲研究》2019年第1期。↑

  4. See USMCA, Chapter 32, Article 30.12.1. ↑

  5. See Tariff Act of 1930, §777 (18) (A), (B), 19 U.S.C § 1677 (18) (A), (B). ↑

  6. See 19 U.S.C §1337, 2411, 1862. ↑

  7. 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条。↑

  8. 朱榄叶编著:《WTO争端解决案例新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页。↑

  9. 许立波编著:《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论(第三版)》,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67页。↑

  10. 参见孔庆江:《试论中美贸易摩擦持续情况下的中国对策》,载于《中国经贸》2019年第1期。↑

  11. 张建新:《想象与现实:特朗普贸易战的政治经济哲学》,载于《国际政治研究》2018年第5期。↑

  12. This entry gives the 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 or value of all final goods and services produced within a nation in a given year. A nation's GDP at purchasing power parity (PPP) exchange rates is the sum value of all goods and services produced in the country valued at prices prevail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year noted.Available at 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resources/the-world-factbook/docs/notesanddefs.html#208 (Last Visited 2020-6-2). ↑

  13. This entry gives the 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 or value of all final goods and services produced within a nation in a given year. A nation's GDP at official exchange rates (OER) is the home-currency-denominated annual GDP figure divided by the bilateral average US exchange rate with that country in that year.Available at the same as footnote 13. ↑

  14. See “Can America and China Escape Thucydides’s Trap?”, Harvard Kennedy School Belfer Center for Science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Available at https://www.belfercenter.org/thucydides-trap/resources/whos-rebalancing-whom (Last Visited 2020-6-2) ↑

  15. All the data below are from 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See 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resources/the-world-factbook/geos/print_ch.htmland 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resources/the-world-factbook/geos/us.html (Last Visited 2020-6-2) ↑

  16. See The United State Trade Representative: 2020 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on Foreign Trade Barriers (March, 2020),Appendix II, US Goods Trade for Given Trade Partners in Rank Order of US Goods Exports. ↑

  17. See The United State Trade Representative: 2020 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on Foreign Trade Barriers (March, 2020),Appendix II, US Services Trade for Given Trade Partners in Rank Order of US Services Exports. ↑

  18. 参见毕玉江主编:《国际贸易学》,立信会计出版社2018年版,第81-86页。↑

  19. See Graham Allison, Destined for War: Can America and China Escape Thucydides's Trap? Houghton Mifflin Harcourt, 2017. ↑

  20. 沈伟:《“修昔底德”逻辑和规则遏制与反遏制——中美贸易摩擦背后的深层次》,载于《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第1期。↑

  21. See UNDP: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19”, Table 6: Multidimensional Poverty Index: developing countries, p.320. ↑

  22. See IMF: “World Economic Outlook, April 2020: The Great Lockdown”, Table 1.1 Overview of the World Economic Outlook Projections. ↑

  23. 参见贺小勇、陈瑶:《“求同存异”:WTO改革方案评析与中国对策建议》,载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24. 参见同前注11,张建新文。↑

  25. See Pierre Lemieux, Putting 97 Million Households through the Wringer, 41 Regulation 8 (2018). ↑

  26. See Qingjiang Kong & Shuai Guo, WTO Reform: Will There Be a Third Option other than a U.S. Withdrawal and a China Expulsion, 14 Asian J. WTO & Int’l Health L & Pol’y 359 (2019). ↑

  27. 参见胡晓鹏:《论市场经济的起源、功能与模式》,在于《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

  28. 参见韩立余:《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载于《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

  29. 同上注。↑

  30. 同前注10,孔庆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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