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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涛: 新高考招生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有效方式探讨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考试 Author 李志涛

摘要

  不以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全面考察学生综合素质,是我国新高考招生评价的方向。当前高校招生录取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在实施中遭遇阻力,存在形式化、虚化等问题,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复杂模糊性与高校招生录取所要求的简单精确性之间的矛盾是根本原因。为提升高校招生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有效性,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探索:1)定量融入式参考,即将综合素质进行量化评价,与高考成绩合成总成绩;2)半定量并列式参考,即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辅助控制条件;3)分层参考,即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作为特定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条件;4)分类参考,即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特殊方式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关键词:新高考;考试招生制度;教育评价改革;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产物,是适应推进素质教育需要而实施的全新的评价内容和范畴。随着考试与评价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仅发挥促进学生成长的发展性功能,而且逐步纳入高校招生评价体系。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明确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招生录取中发挥参考作用。新高考改革以来,各试点省市开展了以“两依据、一参考”为主要内容的招生评价探索,然而在实践中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校招生评价体系仍面临实施困境[1-2],其突破方案成为研究热点。本文在深入厘清综合素质评价概念并进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分析在新高考招生录取中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阻碍因素,探讨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我国高校招生评价体系的有效方式。



01综合素质评价的内涵与国际比较
1.1综合素质评价的本土内涵

  作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综合素质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我国本土色彩。在国际上尤其是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其高校招生评价中并无“综合素质评价”一词。我国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在2014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中予以了明确,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5个方面[3]。这是政策文件界定的概念,包含学生过程性的学业成绩以及德、体、美、劳等方面表现,属于广义的综合素质评价。而狭义的综合素质评价是相对于考试评价而言的,通常指不能以纸笔测试方式反映的学生非学术能力和水平,以及个性、态度、价值取向等非智力因素,因其评价内容的多元性、评价实施的过程性而具有综合性特征,其表现更加内隐,需要借助质性评价等综合手段方能作出甄别、评定。

  在实际操作层面,纳入高校招生评价体系的综合素质评价涵盖高考成绩之外的过程性、发展性、表现性评价内容,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又有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和高校招生综合素质评价之分——前者记录学生高中阶段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并形成专门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具有促进学生成长和服务高校招生录取的双重功能;后者由高校在招生时通过组织测试或面试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并形成评价意见。

1.2综合素质评价的国际比较

  在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高校招生评价中虽无“综合素质评价”这一概念,但这并不代表这些国家不重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察。相反,受多元智能理论影响,发达国家高校招生注重对入学申请者的学术能力及其他各方面素质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不把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这些国家高校招生中的综合素质评价可分为以下2类。

  一是将记录学生高中阶段综合表现的专门材料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这些专门材料类似我国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同样实行高考制度的亚洲国家,日本、韩国高校招生在依据高考成绩、自主考试或面试成绩的基础上,还分别将学生调查书和综合生活记录簿作为重要参考。日本的学生调查书内容包括学科课程学习及综合实践活动情况、学习行为特征与知识技能、课外文体社团与志愿者活动参与情况、海外留学与修学旅行等经历、资格证书及所获表彰、荣誉等。从2022年起,日本将全面实施高中调查书电子化[4]。韩国1995年颁布的《建立主导国际化、信息化时代的新教育体制改革方案》改进了原有的“内申制度”,提出建立中小学综合生活记录簿制度,记录学生的获奖经历、资格证书、服务活动、行为发展、学科学习发展及综合意见等[5]。从发展趋势看,近年来日本、韩国均提升了高中综合记录材料在高校招生录取中的权重。

  二是基于多种方式对学生综合素质作出评价,寓综合素质评价于多元评价之中。欧美国家传统上不过分强调统一考试成绩在高校招生录取中的作用,而特别重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考察,考察方式多种多样,如美国的研究型大学招生不强制要求提供SAT、ACT等标准化考试成绩,而主要依据高中成绩、推荐信、论文、其他能展示能力和才华的资料对申请者的综合素质作出评价[6]。2017年5月,美国私立高中联盟(Mastery Transcript Consortium,MTC)还推出了不同于传统高中成绩单的素养成绩单,对学生在8个类别61项指标表现出的能力和素养进行评价[7]。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的高校招生除依据证书成绩外,还通过高校单独举行的考试或面试、学生提交的材料(作品、个人自述、荣誉、活动记录等)及学校推荐意见等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价。

  比较而言,欧美国家高校招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更加重视学生的实际表现,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也较为灵活、宽泛,只要是能证明自身能力和特长的材料均有望被认可;而亚洲的日本、韩国则形成专门的综合记录材料,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高校面试或单独测试是考察学生综合素质的手段之一,但各国高校招生主要还是基于高中阶段的表现或评价材料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面试所占的比重很小[8]。此外,以多元方式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与相关国家的高校招生录取制度密不可分;由于高校自主招生录取,综合考察的评价方式并无实施障碍。



02综合素质评价在新高考招生中的实践与阻碍

  新高考改革以来,试点省市在统一招生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中开展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探索和尝试,但实践中仍面临不少阻碍,甚至陷入政策执行的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设计的理想与政策执行的现实之间存在一定距离。

2.1制度动因:改革以考试分数为唯一标准的高校招生评价制度

  自1952年建立全国统一的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以来,我国高校招生录取一直以高考分数作为依据,这种制度因其便于大规模统一招生录取并能保证公平而被社会广泛接受。然而,考试分数仅能反映学生的基本学术能力,以及初级的推理能力、演绎能力,而更为关键的创新能力、探究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实践能力等却无法得到全面考核和评价,更遑论情感、意志、兴趣、动机等非智力因素;以分数为中心的高校招生评价模式不利于培育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也极易导致应试教育。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扩大和基础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纵深推进,高校招生评价制度需要作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扭转以考试分数为唯一标准的评价模式,构建以能力和素质为中心的高校招生评价制度,以此促进学生能力发展和素质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讲,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校招生评价体系是对“唯分数”评价制度的纠偏,即从制度上纠正片面强调分数的评价模式的不足,构建更为全面、更有利于促进创新人才成长和推进素质教育的高校招生评价模式。

2.2实施困境:高校招生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存在形式化、虚化等问题

  在新高考改革中,作为高校招生录取参考的综合素质评价重点反映学生考试分数之外的其他方面的能力和素质[9],然而以质性评价方式呈现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给基于分数排序的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提出了新课题。由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非以量化的分数呈现,在按分录取的招生制度下如何参考综合素质评价面临实施困境。部分新高考改革试点省市和高校开展了将学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校招生评价体系的探索和尝试,如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同分考生录取或专业调剂的依据,综合评价招生中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考生报名的资格审核条件,在高校自主测试或面试时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评分参考等[10]。从实施效果看,真正参考或应用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概率较低,综合素质评价的作用有限,高校招生录取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基本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2.3阻碍因素: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招生录取中存多重阻力

  高校招生录取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在实践中面临客观和主观2方面的困境。客观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现行高校招生录取模式不兼容。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表现性、过程性评价,评价内容涉及面广,既包含量化评价结果,也包含质性评价结果,各部分评价结果难以合成计算总成绩。与考试分数相比,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区分度低,与按分排序的高校招生录取系统不兼容。在当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招生录取完全依据分数高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没有被高校“参考”的机会[11]。因此,综合素质评价客观上不适应按分排序的高校招生录取制度,缺乏兼容性、可操作性是阻碍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校招生评价体系的首要因素。

  主观上,高校在招生录取中对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积极性不高。高校是招生评价的主体,是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政策的执行者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使用者。在高校看来,依据高考成绩招生录取不仅快捷、经济,而且风险最低;高校招生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不仅具有一定风险,而且带来人力、物力、时间的更大投入和压力。首先,从风险角度评估,由于高校招生录取的高利害性和高社会关注度,要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就要制定科学合理、为各方认可的实施方案。方案不仅要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人才,而且要满足公平至上的大众心理,这对于高校既具有挑战性,又具有风险性。其次,高校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可靠性存在一定疑虑,进一步增加了对招生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风险担忧。再次,高校招生参考综合素质评价需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这种高投入尤其是时间紧张的矛盾是影响高校积极性的重要因素[11-12]。鉴于这种情况,高校在招生录取中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也在情理之中。



03新高考招生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方式探讨

  高校招生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仍处于探索中。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加快完善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建设和使用办法,逐步转变简单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的招生模式[13]。针对综合素质评价“水土不服”和高校参考使用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应从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建设和高校招生使用办法2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探索与现行高校招生录取制度相兼容的参考使用方式,确保可行、有效。可行即具有可操作性,有效即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招生中能发挥实质性作用。对此,笔者提出以下4种方式供探讨。

3.1定量融入式参考:将综合素质进行量化评价,与高考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高考成绩在呈现形式上的二元状态,造成综合素质评价与现行高校招生录取制度难以兼容。现行高校招生模式主要基于分数录取,强调成绩的区分、排名功能,成绩量化评定是基本手段,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无论以评语或等级形式呈现,都无法与高考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只有量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才能实现与高考分数加权合成,产生一个高考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表明,通过技术处理或平台建设对综合素质进行量化评分,最终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高考成绩融合,可以解决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高校招生录取模式不兼容、不匹配的问题。

  在对综合素质进行量化评价时,有2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部分量化方案,即将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量化部分(如各科学习成绩、排名等)与高考成绩综合,把合成后的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依据。此方案仅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量化成绩,不包含定性评价成绩。如何将高中阶段的过程性评价成绩与终结性评价成绩进行综合,可以借鉴美国的量化处理方案。美国高校招生时将过程性评价结果(包括中学课程GPA、AP课程成绩、学生的年级排名等)与其他终结性评价结果(如SAT或ACT成绩)进行合成,折算成学业指数或录取指数,将其作为招生的重要依据[14]。这种量化处理方式不仅解决了过程性评价成绩转换及与终结性评价成绩的合成问题,而且解决了不同学校过程性评价成绩的可比性问题。二是整体量化方案,即开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和平台,量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将量化评分与高考成绩进行加权综合,将加权综合后的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如清华大学附中构建了包含9个模块46个维度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技术平台,对评价内容和结果进行动态量化,计算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积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育人导向与高校选拔评价方面的双重功能[15]。通过在省域范围内推广使用统一的综合素质评价平台,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方式,将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分与高考成绩综合计算总成绩,是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校招生录取评价体系的最直接方式。

3.2半定量并列式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辅助控制条件

  新高考改革前,我国高校招生录取主要依据高考成绩,根源在于我国的高校招生录取制度要求考生成绩具有区分和排名功能。以百分制计算各学科总分的区分度最高,但目前在综合素质评价难以转换为百分制成绩的情况下,我国一些省市以等级形式呈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等级成绩虽无法与高考成绩进行合成,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区分度。在“两依据,一参考”的政策框架下,可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与高考成绩并列,将前者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辅助控制条件,发挥其参考功能。

  从维护高考权威性的角度,高校招生录取时首先依据高考成绩,同时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作为辅助条件,要求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达到相应的等级。高校招生不仅划定高考成绩的录取分数线,同时提出对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等级要求。录取时首先看高考成绩是否达到提档线,再看综合素质评价的等级成绩是否达到要求,只有2个条件同时满足,方可投档录取。在这一方案下,高校招生录取系统对考生的高考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分别进行识别和排序。这种招生评价模式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具有一定的区分度,如果总体区分度过小(如大多数考生处于某一等级),则其参考作用就相应降低。

3.3分层参考: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作为特定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条件

  作为高校招生评价改革的举措之一,在执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政策时,可给予高校一定的灵活性,即针对不同水平和层次的高校实行差别化政策,而不作为对所有高校的统一要求。从国外高校招生实践看,不同水平、不同类型的高校,其招生评价标准和要求也不同,体现出层次性特征,如:美国的研究型大学招生采取竞争性的综合考核方式,除要求申请者提供高中学习成绩、SAT或ACT等标准化考试成绩、AP课程成绩外,还采取多种方式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价;普通四年制大学则实行“最低限度筛选”方式,申请者只要满足学校招生要求即可被录取;社区学院则采取开放式的自由入学政策,申请者只要获得高中毕业文凭均可被录取。

  在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这一要求上,我国高校招生也可按照分层原则实行差别化政策,不搞“一刀切”。高水平大学(如“双一流”建设高校)招生要依据高考成绩,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这样一方面避免招录到高分低能的学生,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高考分数稍低但在某方面特别拔尖的考生可优先录取;普通院校则依据高考成绩招生录取即可,无须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由于综合素质评价既包含高中阶段的学业成绩,也包含思想品德、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的定性化描述,要全面、准确地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就需要招生主体的深度介入,并要对现行招生录取模式进行适当改革,如实行分批次招生,基于“两依据,一参考”招生的高校为第一批次,仅基于“两依据”招生的高校为第二批次。报考第一批次高校的考生要提交综合素质评价材料,高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择优录取;第一批次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第二批次招生。同时,也可采取综合素质档案预审核制度,考生提前向拟报考的高校提交综合素质评价材料,高校提前审核,统一招生时再结合高考成绩进行录取。

3.4分类参考: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特殊方式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2011年以来,包括浙江、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在内的部分省市与部分高校开展了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如: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依据统一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含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和高校综合素质测评)3方面成绩择优录取[16],上海市高校招生综合评价改革综合考生的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高校测试成绩进行录取[17],江苏省综合评价录取改革从高考成绩、高校测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和学科特长5个方面综合评价选拔录取[18]。这些省市的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变了单纯依据考试成绩的选拔方式,综合素质评价占有一定权重,发挥实质作用。高校综合评价录取作为一种特殊的招生方式,与统一招生录取并行,在自2014年启动的高考综合改革强调“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机制下,应继续扩大规模并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从改革实践看,试点省市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均强化以高校测试对考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实际作用有限。国际上如美国、日本、韩国的高校招生虽然也将高校面试或单独测试作为考察申请者综合素质的手段之一,但主要还是基于中学阶段的表现或记录材料对申请者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面试所占比重很小。我国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较为强调高校测试或面试的作用,但由于开展的时间较短,实际经验不足,面试或测试存在一定局限性,如评价标准主观性大,短时间的面试难以全面、准确考察和评判学生的能力、素质。因此,高校面试或测试不应完全代替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要依据招生选拔标准和专业要求制定综合素质评价的参考使用方案,形成面试与参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04结束语

  我国实行的“统一招生、按分录取”的高校招生录取制度对考生成绩的简单精确性要求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复杂模糊性之间的矛盾是新高考改革背景下高校招生参考综合素质评价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破解此困境应从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建设和高校招生对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使用办法2方面分别施策,以探索可行、有效的参考路径。在统一招生方式下,一方面由于招生规模大和时限性要求,录取主要依据量化标准,参考定性评价的空间很小,因此,综合素质评价成绩须以定量或半定量形式呈现,与高考成绩合成或并列,以适应区分、排名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对人才规格的要求不同,按照分层要求、分类实施的原则,综合素质评价可作为特定高校或特殊方式招生录取的参考条件,服务于特色拔尖人才的招生选拔需要。在特定高校或特殊方式招生录取中,招生主体可深度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既可以量化参考,也可以定性参考,而在统一招生中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则面临更多技术问题。在具体实施中,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招生的高校需加强评价能力建设,提高综合素质评价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科学选才;同时,相关部门应完善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提升评价参与主体的诚信水平,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文章来源:《中国考试》2021年第12期第39—45页。


作者简介:

李志涛,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高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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