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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信说法|出租人被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欺人太甚?

2017-04-20 文桃丽 卓信律师


基本案情

  甲物业公司向业主单位承包了一块空地用于经营停车场,该地块上原有乙汽车修理厂(经营者李老板)租赁了业主的一处平房用于维修经营,由甲公司负责向乙维修厂收取租金、物业费等。2013年4月,陈先生将自己的本田雅阁轿车停放在乙维修厂的车间内。当晚,乙维修厂内发生火灾,乙维修厂的厂房车间以及室内财物受损严重,包括一台准备报废的雪弗莱轿车和陈先生的雅阁轿车全部烧毁。经消防部门认定,该次火灾的原因主要是,乙维修厂内的电线老化,天气潮湿导致短路而发生。李老板认为甲公司对火灾事故应负有责任,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认为消防部门已经认定火灾事故系乙维修厂的责任。经多番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载明:“因为乙维修厂内发生火灾,导致一辆雪弗莱轿车和一辆雅阁轿车烧毁,甲公司同意向乙维修厂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五万元,以此了结此事,双方不得再追究。”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赔偿金,李老板出具了收据以及承诺书,承诺“双方责任已了结”。


  两年后,甲公司收到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丙保险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保险代位追偿诉讼”。原来,陈先生为自己的雅阁汽车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向丙保险公司索赔,经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丙保险公司向陈先生赔付车辆损失、鉴定费损失等20万元。丙保险公司向陈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后,以共同侵权为由,起诉甲公司以及乙维修厂,要求甲公司和乙维修厂连带赔偿保险金20万元。


  甲公司愤愤不平:陈先生的雅阁汽车是停放在乙维修厂的,当时是送去修理的,与我没有关系。而且,明明我已经赔偿了乙维修厂,为何还要找我来赔偿?我与丙保险公司一毛钱关系都没有,为什么保险公司要告我? 


  火灾后,乙维修厂的李老板就离开了广州,乙维修厂是否向陈先生支付任何赔偿金,无法查明。诉讼中,乙维修厂缺席审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甲公司和乙维修厂是造成陈先生雅阁汽车烧毁的共同侵权人,甲公司承担70%的责任,应向丙保险公司支付14万元赔偿金,乙维修厂承担30%的责任,应向丙保险公司支付6万元赔偿金;甲公司与乙维修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甲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本来甲公司就认为自己对火灾事故没有过错,基于业主方面的压力而与乙维修厂达成赔偿协议,“出于人道主义”赔偿了5万元,哪里知道后面还要赔偿14万元,并且对乙维修厂的6万元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说甲公司冤吧,着实是冤。


本案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下图:


  但是,说甲公司不冤吧,也确实不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商铺的出租方,负有向承租人乙维修厂交付符合用途的租赁物,并应承担维修义务。发生火灾商铺的电线老化,甲公司应当承担维修责任。陈先生的雅阁汽车进入甲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的商铺,甲公司对陈先生的雅阁汽车负有安全保卫的义务。因此,雅阁汽车被烧毁,甲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陈先生对甲公司和乙维修厂享有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丙保险公司在向陈先生履行保险责任后,代替陈先生享有赔偿请求权,因而可以提起“保险代位求偿”诉讼。


律师建议

  毫无疑问,甲公司在本案中可以说是吃了亏。卓信所文桃丽律师提醒各个企业:


  1、企业在经营中,应当对自身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适当配置企业保险转嫁风险。比如说,本案中的甲公司经营停车场,停车场内车辆来来往往,发生的各种事故的隐患相当多。因此购买公共责任保险,将发生在停车场内的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是一个不错的风险控制手段。


  2、在面临对外法律责任纠纷时,应全面考量企业风险所在,与相对方达成协议时,应注意防范其他衍生风险。比如,本案中,甲公司以为赔偿了乙维修厂就万事大吉,至于陈先生方面的赔偿,那是乙维修厂的问题,万万没有想到两年后还被告上法庭。如果甲公司当年在与乙维修厂达成协议时,能够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归属固定下来,厘清陈先生与乙维修厂的法律关系,并要求乙维修厂将赔偿款支付给陈先生,则本案可能又是另一番结局了。


  3、建议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本案中,甲公司以自己日常并无太多复杂的法律事务为由而不愿意花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发生事故后,请所谓的“朋友”帮忙草拟协议和承诺书;在发生诉讼后,又以为自己“有理走遍天下”而不愿意花钱请律师应诉,最终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本案反映了许多企业典型的经营思路,本案的发生也是常见的风险演变路径。对于聘请有常年法律顾问,且与顾问律师保持密切联系的企业来说,这一类的低级错误是不常见的,因而诉讼也不常发生;所以,律师的价值就体现在“无形”之中了。




文桃丽律师,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电话:020-39416988;13729881262

邮箱:doris.wen@zhuoxinlaw.com


注:查看文桃丽律师简历和联系方式,请点击屏幕左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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