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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愛國:儒家“三綱五常”的本義、演變及其辨正——以朱熹理學的詮釋爲中心

樂愛國先生 文字研究 2021-10-27

樂愛國:儒家“三綱五常”的本義、演變及其辨正——以朱熹理學的詮釋爲中心

樂愛國先生


摘要:

 

在班固《白虎通》對於儒家“三綱五常”的系統闡述中,“三綱”所表達的君、父、夫對於臣、子、妻的主導地位,以“五常”爲心性基礎,是就率先垂範而言。

 

朱熹講“三綱五常”,認爲“五常”是“三綱五常”之本,派生“三綱五常”,強調“三綱”與“五常”的不可分割,並且還多講“五倫”,認爲“五倫”就是“三綱五常”;其後學真德秀把“三綱”解讀爲“君正則臣亦正”,“父正則子亦正”,“夫正則妻亦正”,強調“三綱”的率先垂範之義。

 

至少在元代之後,“三綱”與“五常”被分割開來,“三綱”成爲“五常”之本,甚至被解讀爲臣、子、妻對於君、父、夫的絕對順從,因而必然遭受批判。所以,重要的是講“三綱”與“五常”不可分割,“五常”是“三綱”之本,“三綱五常”的本義蘊涵於“三綱”與“五常”的互相聯繫之中。

 

關鍵字:《白虎通》;朱熹理學;三綱五常;絕對順從;率先垂範;

 


1901年,蔡元培爲宋省庵撰屏聯,開宗明義便是:“社會古義,厥惟五倫。平等相接,愛力彌綸。及其治事,有三綱云。彼民主國,總統蒞焉。主輔相系,何礙平權。”【1】既講“五倫”與平等相接,又就治事而言“三綱”。

 


後來,蔡元培於1920年發表的《傳略》中又說到當時他爲“三綱五倫”辯護,曰:“綱者,目之對,三綱,爲治事言之也。國有君主,則君爲綱,臣爲目;家有戶主,則夫、父爲綱,而婦、子爲目。此爲統一事權起見,與彼此互相待遇之道無關也。互相待遇之道,則有五倫。故君仁,臣忠,非謂臣當忠而君可以不仁也。……若如俗所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者,不特不合於五倫,亦不合於三綱也。”【2

 


顯然,蔡元培認爲,在“三綱五倫”中,“三綱”是就“治事言之”,是要把在治國、治家中君與臣、父與子、夫與婦各自大小、主從不同的職責權利統一起來說【3】,而“五倫”才是講如何相互對待的關係;至於“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的絕對服從,完全與“三綱五倫”無關。對於這一辯護,蔡元培並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說明。【4】應當說,這一對“三綱”的詮釋,對於今天重新解讀“三綱五常”仍具有參考價值。

 

近年來,牟鍾鑒講“三綱五常可以分開來看,三綱一個不能留,五常一個不能丟”【5】,又在《中華讀書報》上發文《“三綱”與“五常”須分開並有所棄取》,從歷史上先有“五常”後有“三綱”入手,並且依據清末民初以來對於“三綱”的批判,進一步指出“‘三綱’是變道”,“‘五常’是常道”,強調“‘三綱’不能留,‘五常’不能丟”。【6

 

問題是,在儒家那裡,“三綱”本義是什麼?“三綱”與“五常”是否可以分割開來?

 

一、“五常”是“三綱”的心性基礎

 

儒家系統闡述“三綱五常”,見於東漢班固《白虎通》。其中說道:

 

“三綱者,何謂也?謂君臣、父子、夫婦也。六紀者,謂諸父、兄弟、族人、諸舅、師長、朋友也。故《含文嘉》曰:‘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又曰:‘敬諸父兄,六紀道行,諸舅有義,族人有序,昆弟有親,師長有尊,朋友有舊。’

 

何謂綱紀?綱者,張也。紀者,理也。大者爲綱,小者爲紀。所以張理上下,整齊人道也。人皆懷五常之性,有親愛之心,是以綱紀爲化,若羅網之有紀綱而萬目張也。《詩》云:‘亹亹文王,綱紀四方。’”【7

 

這裡所謂“三綱”,是指君臣、父子、夫婦的相處之道;至於如何相處,班固引《含文嘉》言“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因此,後來出現兩種解讀:

 

一是南北朝皇侃《論語集解義疏》說:“三綱,謂夫婦、父子、君臣也。三事爲人生之綱領,故云‘三綱’也。”【8】直至晚清孫寶瑄說:“余謂古人所謂三綱,恐是以君臣、父子、夫婦統括人類,故名曰綱。後人不察,妄以父爲子綱,夫爲妻綱,君爲臣綱爲言,是大謬也。”【9

 

一是唐孔穎達《禮記正義》引《禮緯·含文嘉》云:“三綱,謂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矣。”【10】邢昺《論語注疏》說:“‘三綱五常’者,《白虎通》云:‘三綱者何謂?謂君臣、父子、夫婦也。’‘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11】朱熹《論語集注》說:“三綱,謂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12自此,凡言“三綱”,就是指“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

 

至於什麼是“綱”?東漢許慎《說文解字》說:“綱,維紘繩也。從糸,岡聲。”【13】所謂“綱”,就是提網的總繩。其實,在許慎之前,西漢揚雄《法言》就說過:“君子爲國,張其綱紀,謹其教化。導之以仁,則下不相賊;蒞之以廉,則下不相盜;臨之以正,則下不相詐。修之以禮義,則下多德讓,此君子所當學也。……如綱不綱,紀不紀,雖有羅網,惡得一目而正諸。”【14】顯然,揚雄所謂“綱”,與“仁”“廉”“正”“禮”“義”相聯繫,具有率先垂範之義,是指通過率先垂范達到國之上下的和諧。

 

班固《白虎通》講“三綱”爲“君臣、父子、夫婦”,又說:“所以稱三綱何?一陰一陽謂之道,陽得陰而成,陰得陽而序,剛柔相配。”【7】認爲“三綱”是君臣、父子、夫婦之間陰陽相互和諧的關係;同時又引緯書《含文嘉》曰“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並言“敬諸父兄,六紀道行,諸舅有義,族人有序,昆弟有親,師長有尊,朋友有舊”。

 

據陳立《白虎通疏證》所述,唐《開元占經》引《含文嘉》曰:“王者敬諸父有善,則大角光明而揚。諸舅有儀,則軒轅東西角大張。族人有序,則宗人倚文正明。王者序長幼各得其正,則房、心有德心應之。王者敬師長有尊,則攝提如列,無則反折。”【7

 

由此可以推斷,《含文嘉》所謂“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具有君父夫率先垂范、臣子婦隨後效仿之義,是指通過率先垂範達到君臣、父子、夫婦之間的相互和諧。【15】這就是《白虎通》所言“綱紀爲化,若羅網之有紀綱而萬目張也”。

 

至於《白虎通》引《詩》云“亹亹文王,綱紀四方”,《毛詩》爲“勉勉我王,綱紀四方”,意即:“勉勉然勤行善道不倦之我王,以此聖德綱紀我四方之民,善其能在民上治理天下。”【16】明顯是說周文王垂范於天下;而且,這也可以說明《白虎通》講“三綱”本之於此。通過對班固《白虎通》有關“三綱”的文本分析可看出,“三綱”所表達的君、父、夫對於臣、子、妻的主導,是就率先垂範而言,是指通過率先垂範達到君臣、父子、夫婦之間的相互和諧。

 

班固《白虎通》不僅講“三綱”,還認爲“人皆懷五常之性,有親愛之心”,才有可能做到君父夫率先垂范、臣子婦隨後效仿,實現“綱紀爲化”,正如網之有綱而萬目張。這就把“三綱”與仁、義、禮、智、信“五常”聯繫在一起,而且認爲“五常”是“三綱”的心性基礎。需要指出的是,在“五常”基礎上的“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就是要君、父、夫在“五常”上成爲臣、子、婦的主導,率先垂範。

 

朱熹講“理”,同時也講“三綱五常”,說:“宇宙之間,一理而已,天得之而爲天,地得之而爲地,而凡生於天地之間者,又各得之以爲性。其張之爲三綱,其紀之爲五常,蓋皆此理之流行,無所適而不在。”17顯然,在朱熹看來,由宇宙天理而來的人之性派生出“三綱五常”。

 

關於人之本性,朱熹《中庸章句》注“天命之謂性”,說:“性,即理也。天以陰陽五行化生萬物,氣以成形,而理亦賦焉,猶命令也。於是人物之生,因各得其所賦之理,以爲健順五常之德,所謂性也。”【12】也就是說,由天理而有人之性,而人之性即“健順五常之德”,或稱“五常之德”,就是本心所固有的仁、義、禮、智、信。當然,朱熹經常說:“仁義禮智,性也。”“性只是仁義禮智。”【18】由此可見,在朱熹那裡,人心中的“五常之德”,不僅是“三綱五常”之本,而且派生出“三綱五常”。

 

朱熹講“三綱五常”,強調人心中的“五常之德”,講“性即理”,講人之性爲“三綱五常”之本,並派生出“三綱五常”;對於“三綱”,則只是界定爲“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而沒有對其內涵做具體的討論和闡發。與此不同,朱熹較多講孟子的“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即“五倫”,並在所撰《小學》中分別對“父子之親”“君臣之義”“夫婦之別”“長幼之序”“朋友之教”作了具體的討論【19】。

 

他注《尚書·舜典》“慎徽五典,五典克從”,說:“五典,五常也。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是也。”【17】又注“敬敷五教”,說:“五教,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以五者當然之理而爲教令也。”【17

 

他還說:“昔者聖王作民君師,設官分職,以長以治。而其教民之目,則曰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五者而已。蓋民有是身,則必有是五者,而不能以一日離;有是心,則必有是五者之理,而不可以一日離也。是以聖王之教,因其固有,還以道之,使不忘乎其初。”【20

 

又說:“舜之命契,不過是欲使‘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只是此五者。至於後來聖賢千言萬語,只是欲明此而已。這個道理,本是天之所以與我者,不爲聖賢而有餘,不爲愚不肖而不足。”【18】並且還說:“仁、義、禮、智,豈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豈不是天理?”【17

 

顯然,在朱熹看來,“五倫”就是“五常”,爲“天之所以與我者”,是人之性,而爲天理,因此,同樣是“三綱五常”之本。他說:“夫君臣之義,父子之恩,天理民彝之大,有國有家者所以維繫民心、紀綱政事本根之要也。”【21】又說:“昔者帝舜以百姓不親,五品不遜,而使契爲司徒之官,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又慮其教之或不從也,則命皋陶作士,明刑以弼五教,而期於無刑焉。蓋三綱五常,天理民彝之大節,而治道之本根也。”【22】認爲“五倫”就是“三綱五常”。這就把“五倫”與“三綱五常”統合起來。

 

關於“五倫”與“三綱”,今人多有討論。賀麟曾發文《五倫觀念的新檢討》,既認爲“五倫又是五常的意思”,又認爲“五倫觀念之最基本意義爲三綱說,五倫觀念之最高最後的發展,也是三綱說”,同時還分析了“五倫說進展爲三綱說的邏輯的必然性”【23】。


然而,馮天瑜發文《“五倫”“三綱”分梳》,強調“三綱”與“五倫”的區別,認爲“三綱說”是“單向獨斷論”,“強調上下尊卑的威權性、絕對性”,“五倫說”是“雙向協調論”,“講究人倫關係的相對性、和諧性”【24】。

 

問題是,朱熹講“三綱五常”,較多講“五常”,而對於君臣、父子、夫婦,則較多講“五倫”而較少講“三綱”,那末爲什麼不以“五倫”取代“三綱”,而是將“五倫”與“三綱五常”統合起來?

 

二、朱熹理學中“三綱”與“五常”的不可分割

 

歷代儒家學者大都認爲,“三綱五常”源于夏商周三代,如前所述,班固《白虎通》引《詩》云“亹亹文王,綱紀四方”,認爲周文王時已有“三綱六紀”。馬融注《論語》子曰“殷因于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說:“所因,謂三綱五常;所損益,謂文質三統。”【11】認爲自夏代開始,有“禮”,就有“三綱五常”。

 

這一觀點爲後來許多儒家學者包括朱熹所接受。但是就現有的古代文獻看,“五常”以及“五倫”先出現於春秋戰國,“三綱”而後才出現。至於“五倫說進展爲三綱說的邏輯的必然性”,賀麟《五倫觀念的新檢討》認爲,“由五倫的相對關係,進展爲三綱的絕對的關係”,是要“補救相對關係的不安定,進而要求關係者一方絕對遵守其位分”,換言之,“三綱說要求臣、子、婦,盡片面的忠、孝、貞的絕對義務,以免陷於相對的、迴圈報復、給價還價的不穩定的關係之中”,因此,“三綱說當然比五倫說來得深刻而有力量”。【23

 

也就是說,“三綱”講“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強調君、父、夫處於主導地位,臣、子、婦處於順從地位,並要求臣、子、婦盡自己的絕對義務,從而更加有力地將“五常”“五倫”落到實處,因爲“唯有人人都能在他位分內,片面的盡他自己絕對的義務,才可以維持社會人群的綱常”【23】,所以,只有在“五常”“五倫”的基礎上進一步講“三綱”,才能更加有力地將“五常”“五倫”落到實處;朱熹不以“五倫”取代“三綱”,其原因概在於此。

 

與此同時,“三綱”所強調的君、父、夫對於臣、子、妻的主導地位,必須是就“五常”而言,是實現“五常”過程中所處的主導地位,所以“三綱”與“五常”不可分割,不僅以“五常”爲心性基礎,以“五常”爲本,而且以“五常”爲指向。同時,正如孔子所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爲政》),在人倫關係中必須摒棄那種強制性的、絕對服從的關係,而要講“道之以德”。所以,君、父、夫的主導,更多的是人倫關係中君、父、夫率先垂范於臣、子、婦,這是“五常”本身所不可能具有的,是“五常”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的關鍵。

 

班固《白虎通》強調“三綱”,但並不把“三綱”與“五常”分割開來。馬融以“三綱”與“五常”合稱爲“三綱五常”。朱熹《論語集注》不僅明確講“三綱,謂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五常,謂仁、義、禮、智、信”,而且還說:“三綱五常,禮之大體,三代相繼,皆因之而不能變。”【12】這裡也包含了“三綱”與“五常”不可分割的思想。

 

朱熹對於“綱紀”有過具體的論述。他說:“夫所謂綱者,猶網之有綱也;所謂紀者,猶絲之有紀也。網無綱則不能以自張,絲無紀則不能以自理。故一家則有一家之綱紀,一國則有一國之綱紀。……然而綱紀不能以自立,必人主之心術公平正大,無偏黨反側之私,然後綱紀有所系而立。君心不能以自正,必親賢臣、遠小人,講明義理之歸,閉塞私邪之路,然後乃可得而正也。”【22

 

在這裡,朱熹既講建立綱紀之重要,又講君主建立綱紀必須“心術公平正大,無偏黨反側之私”,就是君心要正。可見,講綱紀,講“三綱”,不能不講“五常”,“三綱”與“五常”不可分割。

 

朱熹還特別強調建立“三綱五常”,朝廷必須率先垂範。他說:“天下國家之大務莫大於恤民,……夫治軍、省賦以爲恤民之本,則又在夫人君正其心術以立紀綱而已矣。董子所謂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萬民,正萬民以正四方,蓋謂此也。”【22

 

又說:“綱紀不振於上,是以風俗頹弊於下”,“君心正於上,風俗美於下”【22】。還說:“天下國家之所以長久安寧,唯賴朝廷三綱五常之教有以建立修明於上,然後守藩述職之臣有以稟承宣佈於下,所以內外相維,小大順序,雖有強猾奸宄之人,無所逞其志而爲亂。”【21】以爲社會道德秩序的建立,有賴於朝廷的率先垂範。由此亦可以看出朱熹講“三綱五常”的內涵之所在。

 

朱熹後學真德秀《大學衍義》解《大學》“爲人君,止於仁;爲人臣,止於敬;爲人子,止於孝;爲人父,止于慈;與國人交,止於信”,引述《白虎通》所言“三綱五常”,並且說:“蓋天下之事眾矣,聖人所以治之者,厥有要焉,惟先正其本而已。本者何?人倫是也。故三綱正則六紀正,六紀正則萬事皆正,猶舉網者提其綱紀而眾目畢張也。……故爲人君者必正身以統其臣,爲人父者必正身以律其子,爲人夫者必正身以率其妻,如此,則三綱正矣。”【25】也就是說,“君正則臣亦正”,“父正則子亦正”,“夫正則妻亦正”。

 

可見,真德秀講“三綱”有著明顯的率先垂範之義;而且所謂“正”,即朱熹所謂“心術公平正大”之“正”,因而與“五常”不可分割。他還說:“君臣之綱正於上,而天下皆知有敬;父子之綱正於上,而天下皆知有親;夫婦之綱正於上,而天下皆知有別。三者正,而昆弟朋友之倫,亦莫不正。……夫所謂五常者,亦豈出乎三綱之外哉?父子之恩,即所謂仁;君臣之敬,即所謂義;夫婦之別,即所謂禮。智者知此而已,信者守此而已。未有三綱正而五常或虧,亦未有三綱廢而五常獨存者。”【26】明確講“三綱”與“五常”不可分割。

 

後來的陳普也有與真德秀類似的解讀。他說:“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綱者,綱之大繩,眾月之所附。綱舉而後目張,綱正而後月齊。國家天下必君父夫先正,而後臣子婦隨之而正也。人倫凡五等,而君臣、父子、夫婦三者爲最重。三者正則無不正矣。以人道而言,六者當各自盡而不相待;以家國天下之責而言,則君正而後臣正,父正而後子正,夫正而後婦正。自古及今,蓋無不然。以教之所起爲重,居其位者必先盡其道也。”【27

 

在這裡,“三綱”所包含的君、父、夫對於臣、子、妻的主導地位,被解讀爲“君父夫先正,而後臣子婦隨之而正”,“君正而後臣正,父正而後子正,夫正而後婦正”。所謂“正”,就是要合乎人心“五常之德”,以“五常”爲本,以“五常”爲指向,因而與“五常”不可分割。而且,“君父夫先正,而後臣子婦隨之而正”,就是指君父夫率先垂范、臣子婦隨後效仿。

 

“三綱”強調君、父、夫對於臣、子、妻的主導地位,而這種主導地位,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負面的,因此只有與“五常”統一起來,並強調“五常”爲“三綱”的心性基礎,爲“三綱”之本,才能確保“三綱”君、父、夫的主導地位在落實“五常”中起到正面的作用。

 

如前所述,朱熹講“三綱五常”,強調人心中的“五常之德”,講人之性爲“三綱五常”之本;對於君臣、父子、夫婦,較少講“三綱”,較多講“五倫”。正是在這樣的理論支撐下,真德秀把“三綱”解讀爲“君正則臣亦正”,“父正則子亦正”,“夫正則妻亦正”,明確賦予“三綱”之“綱”以率先垂範之義。

 

由此可見,重要的是弄清在“三綱五常”中“三綱”與“五常”何者更爲根本,進而從“三綱”與“五常”的相互聯繫中揭示“三綱”所具有的率先垂範之內涵,而不是將“三綱”與“五常”分割開來,或只講“三綱”,或只講“五常”。

 

三、“三綱”與“五常”的分割與批評

 

班固《白虎通》先講“三綱”後講“五常”,較爲強調“三綱”,但仍然講“人皆懷五常之性,有親愛之心,是以綱紀爲化,若羅網之有紀綱而萬目張也”,認爲“五常”是“三綱”的心性基礎,也就是說,“三綱”與“五常”不可分割。

 

朱熹講“三綱五常”,則較多講“五常”“五倫”,強調“五常”是“三綱”之本,同樣講“三綱”與“五常”不可分割。但需要指出的是,班固《白虎通》提出並強調“三綱”,不只是爲了更爲有力地將“五常”落到實處,而且也表達了官方儒學要求整肅綱常倫理的訴求和意志。

 

因此,在儒學的發展中,一直有儒家學者由於過度強調“三綱”而將“三綱”與“五常”分割開來,有時甚至強調“三綱”高於“五常”,而視“三綱”爲“五常”之本,將“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中君、父、夫的主導地位和臣、子、妻的順從地位推向絕對,只講“三綱”,這不僅偏離了儒學的根本,給社會道德秩序的建立造成危害,而且還使“三綱五常”遭受諸多誤解和批判。

 

隋代儒者王通《中說》引薛收曰:“吾嘗聞夫子之論《詩》矣,上明三綱,下達五常。”28所謂“上明三綱,下達五常”,將“三綱”與“五常”以上下對應,似乎是將“三綱”與“五常”分割開來,並認爲“三綱”高於“五常”,已完全不同于班固《白虎通》所表述的“五常”是“三綱”的心性基礎。

 

元代儒者吳澄將“三綱”與“五常”聯繫起來,說:“三綱二紀,人之大倫也,五常之道也。君爲臣之綱,其有分者義也;父爲子之綱,其有親者仁也;夫爲妻之綱,其有別者智也。長幼之紀,其序爲禮;朋友之紀,其任爲信。之二紀者,亦不出乎三綱之外。”【29

 

但是,他又說:“爲之綱者,爲之天也。臣所天者君,子所天者父,妻所天者夫也。……稽諸禮經,女未嫁以前天其父,既嫁以後天其夫。天其夫,則移所天而不復天其父,故降父服而專以服父之服服其夫,明所天之不二也。”【29】這裡將“三綱”所言“夫爲妻綱”,理解爲“妻所天者夫”,“以服父之服服其夫”,理解爲單向的妻對夫的順從,而不講仁、義、禮、智、信之“五常”,似乎已不具有此前儒者解“三綱”所具有的君父夫率先垂范、臣子婦隨後效仿之義。

 

鄭玉曾討論過夫是否可爲妻而死的問題。某人遭妻之喪,而欲與之俱死。對此,鄭玉說:“此蓋知五常爲人倫之重,而不知三綱又爲五常之重也。”並且討論說:“夫以五常而言,則夫婦居其一。與之同死生,可也。以三綱而言,則夫爲婦綱。婦爲夫死,可也,然亦必要死得是,乃可。夫爲婦死,易天地之位,失輕重之權矣。”【30

 

這裡將“三綱”所言“夫爲妻綱”,理解爲“婦爲夫死,可也,然亦必要死得是”,雖然還不至於“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還講“必要死得是”,但已轉變爲單向地只講“婦爲夫死”而不能講“夫爲婦死”,明顯是將“三綱”與“五常”分割開來,講“三綱”爲“五常”之重。

 

明代湛若水引《禮記·哀公問》孔子曰“政者,正也。君爲政,則百姓從政矣。君之所爲,百姓之所從也。君所不爲,百姓何從”“夫婦別、父子親、君臣嚴三者正,則庶物從之矣”,說:“正政者,所以正朝廷也。正三綱者,所以正政也。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三綱正則五倫正,而爲政之道得矣。此朝廷之所以尊乎!”【31】這裡講“三綱正則五倫正”,似將“三綱”與“五倫”分割開來,先有“三綱”正,才有“五倫”正,不同於此前儒家所講“三綱”與“五常”不可分割,“三綱”以“五常”爲本。

 

清代儒者刁包說:“浮屠老聃,其學亦云精矣,彼亦何嘗不言仁義禮智且信也?然而未得其道者,以其父子君臣夫婦之間,有缺典故也,所以謂之異端。漢祖唐宗,其治亦云偉矣,彼亦何嘗不行仁義禮智且信也?然而未得其道者,以其父子君臣夫婦之間,有慚德故也,所以謂之雜霸。文清曰:‘三綱五常,爲學、爲治之本。’余謂三綱又五常之本也。”【32】顯然,這裡不滿足于薛瑄講“三綱五常”,而要將“三綱”與“五常”分割開來,並認爲“三綱”爲“五常”之本。

 

後來的曾國藩說:“三綱之道,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是地維所賴以立,天柱所賴以尊。故《傳》曰:君,天也;父,天也;夫,天也。《儀禮》記曰:君至尊也,父至尊也,夫至尊也。君雖不仁,臣不可以不忠;父雖不慈,子不可以不孝;夫雖不賢,妻不可以不順。”【33】這裡對“三綱”的解讀,只講臣忠、子孝、妻順,而不講君仁、父慈、夫賢,很容易被理解成“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再有張之洞《勸學篇》把“三綱”與民權、平等對立起來,說:“知君臣之綱,則民權之說不可行也;知父子之綱,則父子同罪、免喪廢祀之說不可行也;知夫婦之綱,則男女平權之說不可行也。”【34】只講“三綱”的絕對關係,拋棄了“五常”的相對關係,並由此反對民權、男女平權。

 

由此可見,“三綱”強調君、父、夫處於主導地位,臣、子、妻處於順從地位,其最初以“五常”爲心性基礎,以“五常”爲本,以“五常”爲指向,爲了有力地實現“五常”,而與“五常”不可分割,從而具有率先垂範之義;但至少從元代開始,“三綱”逐漸與“五常”分割開來,到了清代,臣、子、妻順從于君、父、夫已經成爲與“五常”相分割且高於“五常”的道德規範,甚至只講“三綱”的順從而不講“五常”。

 

至此,原本“三綱”君、父、夫處於主導地位中的率先垂範之義,已蕩然無存;此前對於“五常”具有積極作用的“三綱”,已經完全與“五常”分割開來,只講臣、子、妻對於君、父、夫的絕對順從,因而必然招致清末民初以來對於“三綱”的批判。

 

清末譚嗣同《仁學》推崇孔子儒學,而批評荀學和“三綱”,說:“方孔之初立教也,黜古學,改今制,廢君統,倡民主,變不平等爲平等,亦汲汲然動矣。豈謂爲荀學者,乃盡亡其精意,而泥其粗跡,反授君主以莫大無限之權,使得挾持一孔教以制天下!彼爲荀學者,必以倫常二字,誣爲孔教之精詣,不悟其爲據亂世之法也。……況又妄益之以三綱,明創不平等之法,軒輊鑿枘,以苦父天母地之人。”【35】顯然,在譚嗣同看來,孔子講“五常”是講平等,而“三綱”是“創不平等之法”。

 

劉師培《攘書》有《罪綱篇》,特別對“三綱”提出批評,說:“三綱之說,始見於《繁露》,蓋《繁露》所言多近於讖緯,故有此三綱之說,而馬融遂以‘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釋《論語》矣。《說文》訓‘綱’爲維綋繩也,故言‘綱’則有壓制束縛之義。”【36】在這裡,劉師培因認爲“三綱”具有“壓制束縛之義”而對之加以批評。

 

這些對於“三綱”的批評,延續至今,便有了所謂“‘三綱’不能留,‘五常’不能丟”。然而,這樣的批評,實際上是對於那種與“五常”相分割的“三綱”的批評,而不可能是對於以“五常”爲根本且與“五常”不可分割並具有率先垂範之義的“三綱”的批評。

 

四、餘論

 

應當說,儒學不僅講“三綱五常”,而且更爲強調“三綱”與“五常”不可分割。然而,一直有儒家學者出於各種原因,將“三綱”與“五常”分割開來。晚清孫寶瑄曾說過:“三綱可去,五倫必不可廢。”【9】一百多年後,今人接著又講“‘三綱’不能留,‘五常’不能丟”。從字面上看,這是把“三綱”與“五常”分割開來而否定“三綱”,因而與儒學講“三綱”“五常”不可分割並不完全一致。

 

孔子講仁,講“五常”,又講禮,講“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也就是說,君、臣、父、子應當各守其道,“若君不失君道,乃至子不失子道,尊卑有序、上下不失而後國家正也”。【11】按照錢穆所解:“君要像君樣子,盡君的責任,臣才能像臣樣子,盡臣的責任。臣不臣,還是由於君不君。……這是一種‘君職論’,絕不是一種‘君權論’。”【37

 

孔子又講“政者,正也。子帥而正,孰敢不正”(《論語·顏淵》),“帥”通“率”,猶先也。也就是說,“民之從上,如影隨身表,若君上自率己身爲正之事,則民下誰敢不正者耶?”8換言之,“爲政在乎修己”【11】。孔子還說:“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上好義,則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則民莫敢不用情。”(《論語·子路》)這同樣是強調爲政者的道德表率作用,即居於社會上層地位的人應當在道德上率先垂範。

 

因此,孔子講“五常”,與講禮、講率先垂範是不可分割的。班固《白虎通》依據周文王勤勉於善道而垂范於世,提出以“君臣、父子、夫婦”爲“三綱”,並進一步講“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實際上包含了對孔子“爲政在乎修己”的率先垂範思想的發揮。

 

孔子所講仁、義、禮、智、信,是人心之“五常之性”,是社會的基本道德規範,但是,如何發用爲行動?居於社會上層地位的人在道德上的率先垂范,尤爲重要。從這個意義上說,如果只講“五常”而不講“三綱”,不講君、父、夫的率先垂范,“五常”就難以在全社會得以落實,這就是“五常”與“三綱”不可分割,講“五常”,不能不講“三綱”。

 

縱觀儒家的發展,先秦儒家主要講“五常”,又講率先垂範,已經具有了“五常”與“三綱”不可分割的思想。漢唐儒家主要講“三綱”,但又講“三綱”以“五常”爲心性基礎;朱熹理學強調“五常”,但又講“三綱”,都講“三綱”與“五常”的不可分割。尤其在朱熹理學那裡,“三綱五常”所具有的率先垂範之義,得到充分的展現,這就是真德秀所謂“君爲臣綱,君正則臣亦正矣;父爲子綱,父正則子亦正矣;夫爲妻綱,夫正則妻亦正矣”。

 

但是後來,“三綱”與“五常”被逐漸分割開來,於是,“三綱”被詮釋爲臣、子、婦對於君、父、夫的絕對順從,而與“三綱五常”所具有的率先垂范之義完全背離,因而招致批評。由此可以說明,“三綱”與“五常”不可分割,講“三綱”,不能不講“五常”。

 

今人批評“三綱”,實際上只是批評與“五常”相分割的“三綱”。所謂“‘三綱’不能留,‘五常’不能丟”,雖然從字面上看,有將“三綱”與“五常”分割開來之嫌,與儒學講“三綱”與“五常”不可分割並不完全一致,但其意在於反對臣、子、婦對於君、父、夫的絕對順從,強調“五常”,因而不可能否定孔子講率先垂範,實際上並不反對以“五常”爲根本的“三綱”。

 

當然,當今也有人推崇“三綱”,但決不可能是推崇那種與“五常”相分割、只講絕對順從的“三綱”,更多的是講“三綱”中所具有的率先垂範之義。因此,儒家講“三綱”與“五常”相互不可分割,“五常”是“三綱”之根本,而不是只講“三綱”不講“五常”,或是只講“五常”不講“三綱”。

 

儒學源遠流長,流傳至今,動輒講去其糟粕,不可謂明智之舉。應實事求是地闡發其義,尤其是要糾正以往各種錯誤的解讀,以更好地讓其世代傳承;多講“取其精華”,少講“去其糟粕”;多講“留”,少講“丟”。這應當是今人對於儒學的應有態度,因爲在當今社會,儒學中許多過去被認爲是“糟粕”的東西,通過重新解讀,已開始越來越多地爲當代人所接受。

 

至於“三綱”,賀麟《五倫觀念的新檢討》說:“三綱的精蘊的真義的純理論基礎,可以說只有極少數的儒家的思想政治家才有所發揮表現,而三綱說在禮教方面的權威,三綱說的軀殼,曾桎梏人心,束縛個性,妨礙進步,有數千年之久。但這也怪不得三綱說的本身,因爲三綱說是五倫觀念的必然的發展,曾盡了它歷史的使命。現在已不是消極的破壞攻擊三綱說的死軀殼的時候,而是積極的把握住三綱說的真義,加以新的解釋與發揮,以建設新的行爲規範和準則的時期了。”【23】應當說,“三綱”之真義,只是蘊涵於“三綱”與“五常”的互相聯繫之中。

 


1蔡元培:《爲宋省庵書屏》//《蔡元培全集(第一卷)》,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118頁。 

2蔡元培:《傳略》//《蔡孑民先生言行錄》,上海,上海中華書局,1920年,第6-7頁。 

3對此,有學者作了解釋,認爲:“三綱顯然被隸屬於民主國體制。可見雖有社會分工之差別,而每個人在人格上卻是平等的,前者原本以後者爲前提與基礎。三綱因此只是爲建立秩序、同心辦事而立的規矩,即所謂‘齊心同願,職識分安’,而並非恣行專制的手段。”參見夏曉虹:《晚清文人婦女觀》,北京,作家出版社,1995年,第159頁。 

41935年蔡元培在《中國新文學大系總序》中說:“……程頤以‘餓死事小,失節事大’斥再蘸婦,蹂躪女權,正與韓愈的‘臣罪當誅’相等,誤會‘三綱’的舊說,破壞‘五倫’的本義。不幸此等謬說適投明清兩朝君主之所好,一方面以利用科舉爲誘惑,一方面以文字獄爲鞭策,思想言論的自由,全被剝奪。”參見蔡元培:《中國新文學大系總序》//《蔡元培全集(第六卷)》,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第572頁。 

5牟鍾鑒:《三綱一個不能留,五常一個不能丟》,《光明日報》,2011年4月10日第2版。 

6牟鍾鑒:《“三綱”與“五常”須分開並有所棄取》,《中華讀書報》,2017年11月15日第13版。 

7[15][16](清)陳立:《白虎通疏證》,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第373-374頁,第373-374頁,第374頁。 

8[56](魏)何晏、(梁)皇侃:《論語集解義疏》,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25頁,第170頁。 

9[53](清)孫寶瑄:《忘山廬日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07頁,第473頁。 

10(漢)鄭玄、(唐)孔穎達:《禮記正義》//(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1540頁。 

11[32][54][57](魏)何晏、(宋)邢昺:《論語注疏》//(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2463頁,第2463頁,第2504頁,第2504頁。 

12[20][35](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第59頁,第17頁,第59頁。 

13(漢)許慎:《說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第275頁。 

14(漢)揚雄:《法言》卷六《先知篇》,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26頁。 

15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閻鴻中認爲,《白虎通》引緯書《含文嘉》曰“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強調的是君、父、夫要負人倫秩序之責任,如果不能身爲表率便要遭受譴責;天子兼爲君、爲父、爲夫,需爲天下表率,更是一切責備的首要物件。”參見閻鴻中:《唐以前“三綱”意義的演變--以君臣關係爲主的考察》//《錢穆先生紀念館館刊》第7期,臺北市立圖書館,1999年,第65頁。 

16(漢)鄭玄、(唐)孔穎達:《毛詩正義》//(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515頁。 

17[23][24][27](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傑人等編《朱子全書(23)》,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3376頁,第3161頁,第3170頁,第2837頁。 

18[26](宋)黎靖德:《朱子語類(一)》,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63-64頁,第269頁。 

19(宋)朱熹:《小學》//朱傑人等編《朱子全書(13)》,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398-413頁。 

20(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傑人等編《朱子全書(24)》,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3761頁。 

21[39](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傑人等編《朱子全書(21)》,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1086頁,第1041頁。 

22[36][37][38](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傑人等編《朱子全書(20)》,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656頁,第585-586頁,第581頁,第585-586頁。 

23[33][34][58]賀麟:《五倫觀念的新檢討》//《近代唯心論簡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05-212頁,第210-211頁,第211頁,第212頁。 

24馮天瑜:《“五倫”“三綱”分梳》,《人文論叢》,2014年第1輯,第4-9頁。 

25(宋)真德秀:《大學衍義》,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92-93頁。 

26(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二)》卷四《召除禮侍上殿奏劄一》,上海,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年,第63頁。 

27(宋)陳普:《石堂先生遺集》//《續修四庫全書(第1321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21頁。 

28(隋)王通:《中說》,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5頁。 

29[45](元)吳澄:《吳文正集》//《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97冊)》,臺北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221-222頁,第442-443頁。 

30(元)鄭玉:《師山遺文》卷三《與鮑仲安書》//《師山集》//《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17冊)》,臺北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85頁。 

31(明)湛若水:《聖學格物通(5)》卷五十一《正朝廷上》,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1944-1945頁。 

32(清)刁包:《潛室劄記》,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58頁。 

33(清)曾國藩:《家書》//《曾國藩全集(21)》,長沙,嶽麓書社,2011年,第117頁。 

34(清)張之洞:《勸學篇》,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2年,第12頁。 

35(清)譚嗣同:《仁學》,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第48頁。 

36劉師培:《攘書》//《劉師培全集(第二冊)》,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7年,第12頁。 

37錢穆:《國史新論》,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1年,第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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