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读书纪要 | 第十一期——史密斯与罗伯茨:祖尼法

法律人类学世界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5-09

【致谢】感谢苏海平博士对文本所展开的细致而又认真的阅读;感谢刘顺峰、韩宝、崔忠洲、孙旭、谢思思、徐哲、武宝丽等老师和同学的精彩讨论。本文根据领读人和各位参与讨论人的发言整理而成。



11月26日,“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第十一期在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办。此次阅读的是美国人类学家沃特森·史密斯(Watson Smith)和约翰·M.罗伯茨(John M. Roberts)的合作作品《祖尼法:基于价值的场域研究》(Zuni Law: a field of Values)。共有来自国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教师、博硕研究生近50余人参加。

读书会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顺峰主持,共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是由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苏海平做领读分享;第二环节是自由交流与讨论。

No.

第一环节

领读与分享


苏海平从以下三方面对此书做了领读分享。

一、作者生平及写作背景

  • 第一,作者生平

首先对两位作者进行分别介绍。塞缪尔•沃特森•史密斯(SAMUEL WATSON SMITH,1897-1993),1897年8月21日出生于辛辛那提,1919年毕业于布朗大学,1924年毕业于哈佛法学院。史密斯最早接触田野是在1933年(时年36岁)科罗拉多州西南部的劳里废墟,自此与考古和人类学结下不解之缘。1936年他接受J.O.Brew之邀开始加入阿瓦托维(Awatovi,霍皮人保留地)探险队,主要负责对基瓦(kiva)壁画的记录与保存,也是史密斯为哈佛大学皮博迪美国考古学与人类学博物馆服务的开端。史密斯作为一名学者的多才多艺最能体现在他1951年为哈佛大学的RimRock项目(五种文化价值比较研究)与约翰•M•罗伯茨合作进行的祖尼法研究。他与祖尼长老和翻译一起编纂了一部独特的祖尼法律文集(1954年)。鉴于他在专业领域的杰出贡献,美国人类学协会在1983年授予他阿尔弗雷德•文森特•基德美国考古学杰出奖。在整个研究生涯中,史密斯将考古学视为科学与人文的结合;他认识到,虽然考古学与物质有着深刻的联系,但最终它关注的是创造它们的人。他的研究集中在阿纳萨齐(祖先普韦布洛文化)西部地区。史密斯1993年7月29日在亚利桑那州图森市逝世。

沃特森·史密斯


约翰•弥尔顿•罗伯茨(JOHN MILTON ROBERTS,1916—1990),出生于内布拉斯加州的奥马哈,1937年在内布拉斯加大学获得学士学位,由于在芝加哥大学没有找到合适的法学研究方向,罗伯茨转向人类学研究,并在1939年从芝加哥大学转到耶鲁大学,在那里,他跟着G.P.默多克、B.马林诺夫斯基等一起学习,并在默多克手下担任跨文化调查的研究助理,这为他以后的研究夯实了基础。1942年,由于二战他被应征入伍;1945年,他返回耶鲁继续学习;1946年2月,他前往纳瓦霍进行田野调查,并于1947年获得博士学位。随后,在明尼苏达大学、哈佛大学、内布拉斯加大学、康奈尔大学等人类学系任教直至退休,在此期间还曾担任哈佛大学社会关系实验室研究助理、皮博迪博物馆助理馆长、康奈尔大学人类学系代理主任等职务。罗伯茨还曾担任美国民族学协会(1960年)、东北人类学协会(1965-1967年)、跨文化研究协会(1974-1975年)和游戏人类学研究协会(1979-1980年)的主席,并于1982当选为国家科学院院士,且在期间担任过人类学界别的负责人(1990-1993年)。

约翰·M.罗伯茨


  • 第二,写作背景(研究背景+族群背景)

(一)研究背景

本书是基于哈佛大学社会关系实验室、皮博迪博物馆的丽姆洛克项目(Rimrock Project)展开,也称为“五种文化价值比较研究”项目。该项目于1949年至1953年在新墨西哥州西部的祖尼、纳瓦霍、美籍西班牙人、摩门教和得克萨斯州的家园社区进行了实地研究。该项目由克莱德•克拉克洪(Clyde Kluckkhohn)总体指导,他们已经在纳瓦霍牧场进行了长期实地研究。本书的研究期间是1950-1952年,主要田野期是1952年的夏季。

祖尼保留地的区域位置


 (二)族群背景

祖尼普韦布洛来自史前(祖先)普韦布洛文化,也称为阿纳萨齐(Anasazi),史前美洲原住民文明,大约存在于公元100年—1600年,通常集中在现美国亚利桑那州,新墨西哥州,科罗拉多州和犹他州的边界交汇的地区。祖先普韦布洛人的后裔组成了现代的普韦布洛部落,包括霍皮族、祖尼族、阿科马族和拉古纳族。作为农业部落,祖先普韦布洛人及其游牧邻居往往相互敌对。Anasazi是一个纳瓦霍语单词,意思是“敌人的祖先”,曾经是这个群体的习惯学名。普韦布洛是西班牙语村庄、村镇的意思,当时西班牙人看到普韦布洛人的村落建筑后便这样称呼,其中又分为东西普韦布洛人,东普韦布洛人包括新墨西哥州格兰德河沿岸的全部普韦布洛人,西普韦布洛人包括亚利桑那州北部霍皮人(Hopi)诸村落和新墨西哥州西部的祖尼人(Zuni)、阿科马人(Acoma)及拉古纳人(Laguna)诸村落。

祖尼旧居


二、本书主要内容

本书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为导论、祖尼的司法机构、案例法、司法程序、制裁、祖尼的法律方式、基于价值的场域及附录。

  • 第一,导论

导论主要是对本书研究目标、研究工作的进一步说明及民族志背景进行详细介绍。研究目标:首先,作者认为有关印第安人尤其是祖尼的相关研究许多,但他们从法律角度开展民族志研究依旧可以推进美洲印第安人研究,书中也提及到霍贝尔与卢埃林的有关研究;其次,因为整个研究都受到克拉克洪的影响与指导,作者预设本书要完成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从经验层面讨论祖尼价值领域,认为当前有关价值领域的经验研究不足,并在后续展开论证;最后,作者认为祖尼法律民族志就是贡献本身,也希冀本研究可以成为价值研究项目的重要文献,并且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研究工作的说明:本调查属于案例研究。在原始法律研究中使用这种方法已有先例,卢埃林、霍贝尔等人也对案例研究方法提出有力的理论论证。作者对研究的局限性及如何设计田野进行说明,并且就案例的两种来源方式“文献+访谈”作出解释,尤其是对9位访谈者进行了一个比较详细的介绍,需补充的是,由于库欣等参与观察者之前发表了大量有关祖尼宗教、仪式祭祀等神圣活动的文献,导致祖尼人在这方面变得敏感,所以9位访谈者没有宗教人员,并且作者也不得去询问有关宗教、仪式祭祀方面的详细情况。有关民族志背景的介绍:本书搜集整理的案例大都来自1880年以后,总共有97个案例。祖尼人居住在新墨西哥州西部一个保留地,毗邻亚利桑那州。对于祖尼人来说,宗教与仪式组织是不可或缺的的生活部分。祖尼人将一年分为两个周期,其中冬至活动(shalako)是最为隆重的仪式,由太阳祭司(pekwin)主持。在社会组织与家庭方面,祖尼人是母系社会,村落集体的经济权大都由女性掌握,男性掌握宗教、仪式等。祖尼社会一般提倡私人解决争议活动。

祖尼冬至活动


  • 第二,祖尼的司法机构

这部分对印第安事务局及祖尼本土司法机构进行介绍。作者认为,印第安事务局虽然作为联邦机构,但在日常生活、一般审判中并不干预祖尼社会的自行运转,只有涉及非祖尼人(白人)时才可能会加入。当然也有白人在祖尼部落委员会起诉或者被罚的案例。有关祖尼本地管辖权,指古代祭司组织(本书主要指弓祭司团体,作为有威望的权威组织团体,其成员在村庄里负责战争和维持秩序)与世俗机构——祖尼部落委员会(祖尼族的官方立法和行政机构,有权控制地方政府并组织选举)。历史上,祖尼的公共政治和司法权威的基础一直是神权,随着西班牙、墨西哥及美国的接连“侵入”,祖尼社会已发生许多变化,具备神权性质的祖尼祭司组织逐渐没落,取而代之处理日常事务的是部落委员会,它是司法系统的核心及有效行动机构。该机构由八人组成,包括州长、副州长和六名委员,他们都以行政和司法身份行事。从司法权责来讲,州长以其司法身份担任听证会和审判的主持官员,并有权决定最终判决。级别最低的法官通常是实际进行审判和讯问当事人和证人的人。因此,他通常被称为“法官”。随着部落委员会的发展完善,现在祖尼也存在一些辅助官员,如治安官/警察,翻译、秘书和出纳等。对于部落委员会成立的确切时间目前仍难以明确,但这丝毫不影响其作为祖尼本土机构发挥功用,一致认为部落委员会是在神权组织、祭祀团体的基础上逐渐演化而来。

早期的祖尼小孩


  • 第三,案例法

本书共收集97个案例,前18个案例都是巫术审判,属于宗教法范畴。对于为何会出现大量巫术案例,苏海平认为,由于社会初期人们对于自然现象、天灾人祸(如干旱、大风、蝗灾、流行病等)情况难以进行科学解释,而且弓祭司团体等神权组织为维护部落秩序、稳定部落统治,必须找人来承担责任,其中一些势单力薄的个人会成为弓祭司处理巫术案件的首选目标。比较有意思的是,对案例中那些真正具有某种特长知识的“巫师”(如精通药理治疗),弓祭司反而会从轻发落甚至不承担责任,书中原话表述为,“一个巫师的故事如果打动祭司们并引起他们强烈的好奇心往往会活下来”。在巫术审判时期,存在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甚至吊起来殴打致死也时有发生(案例6一家七人就因此被打死,且不得埋葬),随着白人参与进来,甚至到后来联邦政府会将殴打审判村民的弓祭司逮捕,这一神权审判方式才逐渐没落,这也是世俗法庭地位愈加重要的主要原因。巫术案例后的案例按照侵犯个人犯罪、危害公共利益、侵犯财产及家事关系等类别分为谋杀、强奸、斗殴、酒驾、盗窃、侵入不动产、遗嘱等符合现代英美法表达的术语。

参加仪式的祖尼人


  • 第四,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分为审前/预审、进行、审后三个程序。对于司法程序,作者提出三点认识:1.提起诉讼、进行听证和作出决定的司法程序系统与上述讨论的案例实体法同样重要;2.在比较原始法领域,确实需要更正式地考虑程序法或辅助法(作者认为由于实体法特别受文化约束,因此根据实体法进行分类可能非常困难。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法更简单,因为可以使用相同范围的程序来处理大范围的法律问题);3.很可能可以开发出普遍应用的分析形式,并允许跨文化的“程序法研究”(即不仅可以用这些术语对法律体系进行分类,而且程序中的常数和变体无疑最终可以与文化中的大量其他变量联系起来)。作者经过分析案例,发现祖尼司法程序是一套令人惊讶的完善的程序规则,而且审判委员会有意识和系统地遵守了大量复杂的规则和先例。作者进一步指出,由于法庭没有书面记录,这些规则没有准确制定,必须从已审案件的报告中推断出来。它们被非专业的法官团体如此清楚地承认和一致应用,这是一个引人注目的因素。用英美法律的框架与术语讨论,对祖尼法官没有意义,主要是方便美国读者理解材料,但某种内在天然的耦合性令人惊讶。

早期参加集会活动的祖尼人


  • 第五,处罚制裁

苏海平认为,这部分与常规意义上讨论的英美法并无二致,但以下方面值得注意:1.部落委员会对于盗窃羊只的处罚远远超过牛马等大型牲畜,一般盗羊都需支付9倍甚至10倍的惩罚性赔偿,盗窃牛马等大牲畜一般只需要等价财物即可。作者给出的理由是羊相较牛马盗窃更为容易,而且不好辨认识别,所以要严厉处罚。2.祖尼社会一般都是通过罚款来处罚当事人,严重刑事犯罪也不轻易适用监禁,他们认为这种处罚权属于神,部落如果对犯错的个人进行惩处,神就不会再惩罚这个人。3.巫术审判没落后,祖尼部落委员会较少适用体罚,对于无力偿还罚金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役或者分期支付履行义务。4.祖尼社会也存在征收个人财产和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

参加节日活动的祖尼妇女


  • 第六,祖尼的法律方式

苏海平认为,从框架上说本部分应该属于重要章节,但作者在这里仅用一页篇幅进行论证,可能跟两位作者不是法律人类学家有关,尽管两位作者都与法学有所联系,史密斯甚至获得了法学学位,但两人研究旨趣显然并不在此。“祖尼是保守的,其令人惊讶的分支和错综复杂的法律体系为这种保守主义提供了主要堡垒。该群体的社会制度具有内在力量,这种力量有助于在面临重大破坏性的影响时保持文化的完好无损”。作者认为,祖尼判例法具有强烈的保守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作者推测祖尼部落委员会在面临西班牙、墨西哥、美国联邦等文化输入的持续影响下保持独立性和稳健发展的重要秘诀就在于此。

位于祖尼的旧天主教堂


  • 第七,价值领域

这部分作者按照价值位阶进行分类,以重要程度分为声誉、亲属关系等八个法律类别,并在每一类别下又按照宗教法与世俗法进行细分,同时结合前面案例部分来讨论分析。苏海平认为,本章明显运用了克拉克洪的价值取向理论与罗伯茨的老师马林诺夫斯基的功能主义理论(参考《科学的文化理论》一书,1944年版)。从价值领域看,社会控制处于中心区域,如亲属制度就在核心位置,案例基本都涉及亲属关系,健康、美感等处于边缘区域,尤其在世俗法方面,基本不涉及健康、美感等类别的案例。宗教与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价值梯度。作者认为,法律制度的功能会逐渐上升,相反宗教功能会逐渐下降。

现代祖尼人的集体活动


  • 第八,结论及附录

作者认为对法律制度进行价值领域的描述是一项艰巨任务,本书主要用民族志和法律类别进行功能类别的划分。“如果一个民族志不为人所知,那么就无法全面理解一个群体的整体价值体系。”作者认为,民族志是研究群体价值的基础。最后,作者也希望本研究可以成为以后相关研究的重要文献,并且在整个价值项目研究中占有一席之位。附录一主要是对祖尼与德州土人、西班牙人、纳瓦霍人等群体发生战争冲突的历史介绍。附录二收录了斯坦利•纽曼博士对祖尼语言的相关研究。


三、对本书的评价

苏海平从写作特点和《祖尼法》鲜为人知的原因两个方面对本书进行评价。首先,本书特点:1.文献资料比较详细,引用了本尼迪克特、霍贝尔、卢埃林、克拉克洪、马林诺夫斯基、简•理查德森等人的相关研究;2.虽然围绕案例展开论述,但也努力想跳出案例,最后升华到文化功能与价值领域讨论;3.从实体法、程序法、制裁等术语的运用,可看出整体的编写体例有一种很“美式”的感觉;4.作者过于依托案例,导致前后有大量重复的案例应用,甚至接连重复使用(比如,第133页接连使用案例19),让读者读起来很费劲。其次,《祖尼法》鲜为人知的原因。无论是史密斯还是罗伯茨都是各自领域佼佼者,本书被霍贝尔专门撰写书评并发表在《美国人类学家》,包括李安宅先生也曾去祖尼做过田野并有一系列论述发表。本书也有研究者感兴趣的大量案例,全文几乎五分之四的篇幅基本都结合案例论述。尽管如此,国内外对本书还是知之甚少。苏海平认为,可能是以下原因所致:1.卢埃林霍贝尔等法律人类学家在同一时期有大量类似的经典作品,可能会使《祖尼法》名声不显;2.皮博迪博物馆同时期的项目太多,出版了一系列优秀作品,《祖尼法》在其中没有亮眼表现;3.两位作者对本书也并不在乎,严格来说法律民族志并非两位作者专长。只是为了“完成任务”(RIMROCK项目)的“偶然得之”,也可能导致本书难以成为经典个案研究。

No.

第二环节 

自由发言与讨论


大家主要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而展开,即如何在学术史的脉络中评价这部作品

首先,山东大学硕士生武宝丽同学提出,相比于我们之前读到的那些法律民族志作品,尤其是非洲部落的那些研究作品,本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再比如说,亲属制度(婚姻制度)有没有按照布朗的研究路数撰写?亲属制度在当地社会控制中又发挥着一个什么样的作用,或者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针对上述问题,苏海平分别回应认为:第一,本书与非洲法律民族志的关系。之前跟伟臣老师也聊到关于美国法律人类学发展的转向与困境问题,包括霍贝尔在书评中也谈到了这个问题。很长时间内,美国(法律)人类学家也一致认为做田野就得去非洲、东南亚或者太平洋小岛,总之就是远离美国本土的地方。后来,他们进入反思期,尤其发现本土还有这么多可供研究的田野后,也进行了大量的跨文化研究,包括本书所依托的克拉克洪主持的价值项目。因而,从脉络上讲,本书当然属于整个20世纪50年代的法律民族志的个案研究。其次,本书和与布朗的结构功能主义关系。不能完全否定这种关系的存在,除了布朗以外,本书还采用了马林诺夫斯基的功能结构以及功能假设。第三,亲属制度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应当说,整个祖尼社会都是围绕社会控制这个中心而展开的,这其中又以亲属制度作为基础运行逻辑。因为在社会体系中几乎所有人之间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关系,这是不可避免的。

克拉克洪


甘肃政法大学的韩宝老师提出,海平讲到这本书的两位作者都是一时之执牛耳者,但为什么此书的实际影响力比较有限?是否与二位作者所选择的个案有关?即这本书里所选择的个案,并非如我们在其他经典作品中看到的典型个案那样深入人心?由此,更进一步,典型个案的选择有无一定规律可循,是因为它们遵守或者暗合了成为经典的要素,还是经典个案的出现更多是一种机缘巧合、偶然所得?

对此,苏海平认为,典型的个案研究需要对案例进行挑选,当然能否成为经典还是更多看作者个人的成就和旨趣。当然,作者可能本身也不在乎此书价值,因为他们研究志不在此。这本书并没有成为一个承前启后的作品。不过,其实就文献来看,它其实可以成为这样的作品。

关于本书的文献,西南科技大学的崔忠洲老师提出了一个批评性意见。他发现,本书之所以引用了所谓大家的作品,看起来都是经典,但其实恰恰暴露了作者对祖尼的研究并没有真正深入,所以有“拉大旗作虎皮之嫌”。特别是引用默多克的统计,说关于祖尼的文章有多少多少,但并没有深入比较这些文章的内容。比如,作者引用了大量的本尼迪克特关于祖尼人的研究,但如果作者看过李安宅(1937)对本尼迪克特研究的分析,那么就应该意识到本尼迪克特的研究是拿经验材料去填充自己的模式,而非相反,这与人类学研究的方式要求是相违背的;而另一位研究祖尼人的人类学学者露丝·邦策尔(Ruth Bunzel)采取的恰是从经验到理论的模式,尽管她没有本尼迪克特的名气大。但遗憾的是,作者并没有看出这二者的区别,而是大而化之,将二者都作为祖尼人研究的背景而不做区分。此外关于祖尼人的“children training”问题,这本书说是缺失的,由此可以说明作者应该没有读过李安宅的文章。李安宅关于祖尼人的教育的研究,占据了其论文五分之一的篇幅。在这个意义上,海平博士说,这项研究是他们的一个项目,而非专门的精深的研究,是很有道理的分析。

李安宅


苏海平认为崔忠洲的看法很有道理,两位作者都忙于其他项目,这件事可能对他们来说真不那么重要,参考文献是列了不少经典,但有没有认真读就不好说了。而且严格来说,虽然本书文献详实,但写作其实有点糟糕,有点虎头蛇尾,尤其最后一部分,其实对读者不太友好。另一个方面就是,崔忠洲说两位作者可能并没有阅读李安宅先生的文章,其中除了没时间读之外,是不是还存在一美国人类学家对域外人类学家(尤其是中国人类学家)相关研究的接受度与认可度的问题,亦即虽然列出相关文献作为注脚,但可能只是为使其研究符合一般学术规范,并不代表作者接受或者认可这类研究。

由此,苏海平提出了一个大胆揣测:他们是否压根就不觉得中国学者能做出什么有“价值”的研究?所以那怕发表在人类学顶刊,尤其是文章本身就对以本尼迪克特为代表的美国人类学家进行的“经验——模式”范式反思。

重庆大学的孙旭老师指出,接着伟臣兄白天(在“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的微信群中)所说,如果法律人类学史要放在人类学史中理解,那么苏海平今天的领读不仅做到了这一点,还进一步推进到了通过法律人类学著作的阅读反哺对人类学史的理解,对人类学史有了补充和订正,崔忠洲兄的评论分享就体现了这一点。

除了整体评价以外,来自湖南师范大学的两位研究生同学还就该书的一些细节内容提出了疑问。首先,谢思思同学提出,国会授予联邦对印第安的管辖权主要表现在刑法领域和涉及印第安判定的十种具体罪行,而在这十种具体罪行中,除了常见的谋杀、过失杀人等罪行,还包括乱伦,是否说明由于在当时,印第安部落关于“乱伦”的情况比较严重?对此,苏海平认为,如果读完本书就会发现这种现象几乎不存在。祖尼作为一个母系社会,整个亲属关系均围绕女性展开,亲属制度在整个社会控制中占据重要位置。之所以联邦会列入“乱伦”,可能有两点原因。其一,赋予一项权力并不代表授权者必须使用它;其二,这可能体现了白人对于土著的印第安部落存在歧视与偏见。

徐哲同学接着提出,为什么该部落不允许外来研究者研究本部落的仪式和宗教?苏海平认为,对于祖尼人来说,他们的生活就是宗教的,整个生老病死都伴随着宗教,宗教仪式是他们最忌讳的部分,也是最神圣的事物。而且当初库欣(Frank Hamilton Cushing)等白人参与观察后将许多宗教仪式细节予以披露,被祖尼人当作叛徒,认为其背叛了整个部落,这也导致为何后面进入田野的白人观察者很难获取到这方面的信息,也不得去触碰这种禁忌。此外,苏海平还认为,对于祖尼人而言,宗教就是一种政治,宗教仪式与政治文化本就是合在一起的,当然不允许白人体验、观察。

Frank Hamilton Cushing


读书会最后,主持人刘顺峰做了简要总结。他认为,读完本书后确实感触很深。对个人而言,作为法学背景的人来说本书确实更专业,尤其是很多的案例。随后他抛出两个问题作进一步探讨:第一,本书中的很多案例都是巫术,为什么很多人类学家在写作过程中都喜欢把巫术案例作为分析重点?第二,这样的一种项目式的写作,对于同时期的法律民族志,甚至包括整个法律人类学研究,它到底有没有什么意义?这两个问题是今天在线讨论所没有进一步展开的。后面,读书会将把视角重新转回非洲,正式进入法律人类学的经典时代。读书预告 | 第十二期——格拉克曼:北罗得西亚巴罗策人的司法程序



推荐阅读

读书纪要 | 第一期——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

读书纪要 | 第二期——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

读书纪要 | 第三期——艾萨克·沙佩拉:茨瓦纳法律与习惯手册

读书纪要 | 第四期——卢埃林、霍贝尔:夏延人的方式

读书纪要 | 第五期——瞿同祖:巫术与宗教

读书纪要 | 第六期——林耀华:金翼

读书纪要 | 第七期——伊富高法、波利尼西亚法、基奥瓦法

读书纪要 | 第八期——霍贝尔:原始人/初民的法律

读书纪要 | 第九期——汉斯•霍勒曼:绍纳人的习惯法

读书纪要 | 第十期——豪厄尔:努尔法律指南


“法律人类学世界”欢迎您的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