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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的仲裁 | 孙杨案36问 (12)

马服子 赵括辨法 2022-03-14
Doping control out of control
Q12:整体授权难以自圆其说

上回“Q11:采样人员个体授权”分析了运动员的立场,即《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ISTI”)要求采样团队的每个成员均需获得任务授权。本文聊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主张的整体授权为何站不住脚。《36问》系列第十二问:

整体授权论为何难以自圆其说?

采样团队整体授权

WADA方面辩称,ISTI并无明文规定每位采样人员均需有权对运动员采样;只要采样团队作为一个整体获得授权,即满足要求(见下图)。[1]

采样机构国际反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也在其法律报告中阐述了对ISTI第5.3.3条的解读:仅需要出示采样团队整体获得授权的证明(见下图)。[2]

团队整体授权分为具体和抽象两种。具体的团队整体授权,以一份文件证明团队中的每个队员均各自获得单独授权;这正是ISTI所要求的。比如,第3.2条对检查官(DCO)、采血官(BCO)和陪同官(Chaperone)的定义,明确要求采样机构对他们各自进行单独授权(见下图)。[3]

鉴于WADA主张无需每个采样人员均被单独授权,那么其主张的是抽象的团队整体授权,即作为授权对象的团队是一个抽象概念,并非指向自然人。但是,这样的主张明显与ISTI的规定有冲突:第5.3.2条列出的采样人员授权条件--完成相应培训、无利益冲突、不得是未成年人--无一不是指向自然人的;而且必须每个成员均满足条件,整个团队才能获得授权(见下图)。[4]

退一步说,假设WADA的抽象整体授权没问题,这里还是有道跨不过去的坎。ISTI要求授权文件能证明采样人员有权参与特定的采样任务;那么,不同的采样团队获得授权参与不同的采样任务,则需要不同的授权文件来证明。然而,IDTM始终使用的是同一份国际泳联(“FINA”)年度授权书;上面除了FINA老大马库莱斯库的签名之外,既无他人姓名,也没有任何任务编号之类的识别信息。也就是说,无论派出哪个采样团队,执行哪个采样任务,IDTM千篇一律地使用同一份证明文件,那证明个寂寞!

IDTM人员全体授权
还别说,WADA果真祭出更为牛(无)逼(赖)的大招:它主张,因为FINA年度授权书是对IDTM的授权,所以能够证明IDTM的所有采样人员均有权对运动员采样(见下图)。[5]

WADA的逻辑是:因为IDTM的所有采样人员应该都是经过培训和认证的,都可以接受IDTM的指派和授权去执行采样任务,所以FINA的年度授权等同于对IDTM全体采样人员的授权。可惜这个逻辑不合逻辑。
首先,并非所有经过培训和认证的采样人员都可以参加任何采样任务。前面提到,第5.3.2条禁止有利益冲突的人员被授权参与采样任务;ISTI在其附件H“采样人员要求”中亦明确规定,与采样结果有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被指派参与该次采样任务(见下图)。[6]

也就是说,并非每个经过培训认证的IDTM人员都自动够格参加每次采样任务。那么,IDTM就需要为每次采样任务进行专门的指派和授权,仅凭FINA年度授权书就不符合要求了。
其次,ISTI明确规定授权文件应“证明采样人员有权对运动员采样”,FINA年度授权书只能证明采样机构IDTM有权采样,但无法证明采样人员有采样授权。
因此,IDTM需要提供其他文件证明对采样人员参与采样任务的授权。就此类证明,CAS仲裁书记录了WADA的主张如下(见下图)。[7]
  • DCO的检查官证能证明自己获授权?
    持有检查官证只能证明该DCO有资格被指派参加采样任务,并不能证明她获得授权参与特定的采样任务。
  • DCO口头保证团队其他成员被授权?
    如果DCO拍胸脯口头保证就能管用,ISTI何必自找麻烦要求用书面授权文件来证明采样人员的授权。
那就只剩下通过BCO/Chaperone接受培训时签署的保密声明了,这是唯一能证明他们与IDTM有关联的文件。但是,IDTM却以内部文件为借口,拒绝向运动员出示保密声明(见下图)。[8]

最后,即便当晚DCO出示了保密声明,仍不足以构成完整的授权链。问题出在本案的BCO和Chaperone与IDTM之间是通过DCO单线联系的,IDTM的法律主管甚至承认参与采样任务的具体人员皆由DCO自行指派(见下图)。[9]

IDTM当然可以授权DCO指派采样人选,但为了满足ISTI对授权文件的要求,必须额外提供IDTM授权DCO指派采样人员的文件,以证明从IDTM通过DCO再到BCO/Chaperone的授权链。

【马服子按】

关于每个采样人员是否均需有采样授权的问题,IDTM和WADA错得离谱;同样CAS仲裁庭的两肋插刀也帮衬得离谱。下一篇将曝光仲裁庭如何在这个问题上拉偏架。

【未完待续】

失信的仲裁 | 36问-Q11:采样人员均需获授权
 失信的仲裁 | 36问-Q10:律师客户利益冲突
 失信的仲裁 | 36问-Q9:撤裁诉由是否消失
失信的仲裁 | 36问-Q8:管辖权 v 受理条件
失信的仲裁 | 36问-Q7:WADA诉状逾期否 
失信的仲裁 | 36问-Q6:聊聊三次中间诉请
失信的仲裁 | 36问-Q5:DCO旧怨为哪般
失信的仲裁 | 36问-Q4:IDTM法律报告呢
失信的仲裁 | 36问-Q3:ADAMS授权书呢
失信的仲裁 | 36问-Q2:中国法律安在
失信的仲裁 | 36问-Q1:ISTI是否唯一标准
西媒急需普法 | 36问-号外:违规训练调查
失信的仲裁 | 36问-引子:不破不立

[1] CAS Award II, CAS 2019/A/6148, 22 June 2021, para. 264.

[2] IDTM Legal Report, submitted by IDTM’s general counsel Jenny Johannesson on 9 November 2018, page 2, third paragraph from the top.
[3] ISTI (2017), art. 3.2 Defined terms specific to the ISTI.
[4] Id., art. 5.3.2.
[5] CAS Award II, para. 267.
[6] ISTI, Annex H –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Requirements, H.4.2.
[7] CAS Award II, para. 270.
[8] FINA Doping Panel Decision, 3 January 2019, para. 4.41.
[9] Transcript of FINA Doping Panel Hearing, page 293 lin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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