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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合同|资管新规实操落地的7个问答

改合同的寻瑕君 寻瑕记 2019-12-11

资管新规落地了,各家机构纷纷进入了一个异常忙碌的静默期。默默的内部解读培训,默默的和监管沟通,默默的调整交易结构,默默的等待细则出台。

困扰一线金融民工的问题常常在于,资管新规的每一个字都看得懂,每一条监管精神都能领会,但是!

看过了那么多解读,依然改不好一份合同。

寻瑕入行的前三年,主要的任务就是坐在工位上为各类靠谱不靠谱的项目起草各类法律文件,深谙其中的条款关系和文本结构,资管新规出台之后,细则落地之前,让我们通过7个实操问答来探讨一下,如何调整现有产品合同,以应对监管要求。

过渡期

第一问 过渡期新老划断怎么执行?

过渡期内发行新产品,要按新规的要求来操作(新资金新资产,包括全新的标的,以及原交易对手新增的融资需求),必须符合新规;过渡期内为接续存量产品的未到期资产,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新资金老资产),可以不符合新规,控制存量产品规模只减不增;过渡期结束之后,不符合新规的产品,包括无到期日的开放式产品,过渡期结束后都需要按新规要求整改到位。

作为一只习惯了不走直路走弯路的非标犬,提供两条开脑洞的思路。

一是新老混包,为接续存量产品的未到期资产,新资金对接老产品,同时加入一定比例的新资产,但新老资产混包的比例可能有待监管进一步明确,避免老资产比例过低,变相规避新规。

二是老资产延期,也就是对原有非标资产的合同进行延期,然后通过新资金发行老产品对接老资产。

净值化管理

第二问 没有预期收益率的净值化产品合同怎么改?

净值化管理是监管层为了督促资管产品管理人打破刚性兑付这口锅,附送的一把锤子。

少了净值化管理的锤子,刚性兑付还将延续着巨大市场惯性成为投资者心中的一杆标尺。

试想一下,如果现有的产品合同中没有了预期收益率,客户在购买产品的时候,还会不假思索的只问期限和收益就买入么,或是会仔细的问问,具体投的是什么项目,有哪些担保措施,管理人的历史业绩怎么样呢。

如果现有产品合同中没有了预期收益率,如何在净值化管理的语境下进行收益描述呢?

第一种,是做加法,也就是PE基金领域常见的固定+浮动的做法

由于资管新规是允许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并纳入管理费的,针对某些权益类产品,可以约定一个基础的业绩比较基准,这一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超额收益的分配基准线,不构成预期收益,在业绩比较基准之上,管理人与客户进行业绩报酬和超额收益的分配。

具体的分配比例可以根据底层资产的回报率倒算,比如,底层资产的实际收益率是10%,固定管理费是1%,业绩比较基准是6%,6%以上的部分按照8:2的比例在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分配,那么底层资产顺利兑付,投资人实际收益率是8.4%(不考虑增值税),管理人实际管理费是1.6%(不考虑其他费用)。

针对不同认购门槛的投资者,可以设置不同类型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超额分配比例,以实现大额客户实际收益高的目的。

第二种,是做减法,也就是融资成本-管理费的表述

第一种加法表述更适用于权益类产品,对于纯固定收益类产品,也可以做减法。

按照向下穿透的原则,直接在产品合同中披露底层资产的融资成本,以及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剩余部分即为客户收益,这样避免了直接点出“预期收益率”,但通过详尽的交易要素披露给到了投资人产品在底层资产顺利兑付的前提下,可以获得的收益预期。

此外,加法和减法也可以同时使用,例如针对底层资产本身设置了固定+浮动的回报机制,既披露固定部分的成本,又针对浮动部分进行基准+超额的约定,更贴合真实交易情况。

分级变平层

第三问 如果结构化拆掉变平层,怎么落实增信措施?

资管新规第21条规定,分级的资管产品不能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关于这条的理解,限缩性的解释理解为,针对分级产品,延续金融机构不得隐形兜底或刚性兑付的要求,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扩大化的解释则理解为,分级资管产品的劣后不能给优先级提供回购或承诺。

我们倾向于认为,项目的退出路径和兜底承诺是需要区分的,管理人不能对产品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这符合打破刚兑的监管原意,但是劣后针对优先进行的回购或受让承诺等,构成了项目退出的闭环,如果去掉了这个闭环,劣后就只剩下分配顺序中资金安全垫的作用,项目也需要另行寻找退出路径了。

而如果针对部分无法分级的产品,需要改造成平层,应该如何落实结构化的风控条件呢?

如果之前的结构化中劣后投资人提供的是现金次级,可以针对现金次级的交付,调整为存单质押、资金归集或账户监管。

如果之前结构化中劣后投资人提供的权利次级,可以针对股权、债权、收益权进行相应的转让,并对资产进行监管或抵质押,确保权利不落空。

信托贷款变收益权

第四问 信托贷款额度已满,怎么做类贷款?

老实说 这条和资管新规没关系,但随着新规落地后大量理财调回表内,信贷需求被挤出,多家信托公司都面临集合信托贷款额度超出管理信托规模30%的比例限制。

从监管意图上讲,这条限制是不想让信托和银行在存贷差这个领域过于重叠,发挥信托牌照的其他优势,满足差异化的实体融资需求,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明股实债的司法认定和执行难度、类信贷业务债权明晰的诉求、并购基金中三类股东清理等原因,信托公司更多的倾向于直接用贷款模式来进行资金投放,也更容易触及信托贷款比例红线。

如果触及了红线,变通的模式可能包括以下几种:股权附回购、股权收益权附回购、债权收益权附回购、特定资产收益权附回购,但均需要解决转让对价的确定、基础债权或收益权的界定、价款是给到了原股东还是给到项目公司、抵押是否能够基于回购形式的主债办理登记,股权转让是否涉及溢价缴税,转让附回购是否需要上市公司公告等技术细节。

合格投资者

第五问 合格投资者的最新认定标准如何执行?

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合格投资者需满足如下条件,那么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具体进行认定呢?

是最简单粗暴的方法,是针对部分私募产品,直接将产品投资门槛提高到300万,但是对于某些种类的产品或某些区域的管理人,提高门槛可能面临产品募集规模的大幅下滑;

和缓一些的做法,是投资者在适应性问卷中针对投资经验和家庭金融资产进行声明承诺,但考虑到对家庭金融净资产的要求,家庭金融负债可能难以核实;

如果严格执行,则需要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的声明进行验证,要求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过往资产证明文件,以及收入证明文件,机构投资者提供过往审计报告等。

开放变封闭

第六问 开放式产品如何调整为封闭式产品?

通常意义上的开放式产品是同时开放了申购及赎回的产品,原有的开放式私募产品如因进行了份额分级希望调整为封闭式产品,考虑到整体资金募集可能通过分期募集实现,可以将产品限制为可以申购,但不可以赎回,从而避免被认定为开放式产品。

同时,针对可能存在的过桥资金替换的需求,在过去的开放式产品中过桥资金通过赎回或份额转让实现替换,在赎回端口关闭、仅开放申购后,针对过桥资金约定一个较短的持有期限,并设置临时分配条款,通过期间的份额临时分配,实现募集资金对过桥资金的置换。

在这个资金置换的过程中,如果过桥资金的过桥收益通过超募来支付,会影响产品的净值,可以通过由交易对手另行支付过桥资金成本的方式,减少对净值的波动性影响。

产品类型声明

第七问 不同类型产品的投资比例限制如何设置?

按照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根据投向可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四种。按照不同类型产品,设置了不同的投资比例限制和信息披露要求。

那么,管理人应当在产品合同中首先声明资管产品合同类型,约定可投资的资产类型及比例上限,同时约定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下限。

举个例子,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同时,产品的闲置资金投资于其他类型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结语

在资管新规落地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各家机构要做的事情主要有三个:

等细则

针对银行资产管理子公司落地、管理及业务开展的银行理财新规、指向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债转股细则、将私募基金纳入资管新规指导意见体系的私募基金细则、针对ABS原始权益人检查要点的ABS新规等等。

碰合同

对过渡期、净值化管理、分级产品改造、开放式产品改造、不同类型产品的投资比例限制等问题,各家机构势必需要出具一套新的合同范本,在合同语境下重新讨论大家对新规具体条款的理解和执行,在细则指导下把新规对现有产品结构的影响反映在文本中,重新达成对于成熟业务模式的市场共识。

找方向

对于某些直接受到新规调控、无法变通的业务模式,需要管理人果断调整业务方向,或者结合交易对手的融资需求提出新的融资方案,或者重新寻找并介入新的细分领域,不再死守类信贷假资管,试水真股权真资管。有些终将落幕的过去,不如给一个好一点的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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