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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博和法律论坛回顾 | 马靖云:强监管时代下,医药企业合规风险点与合规建设

编者按

2022年12月11日,第十三届博和法律论坛顺利举办,本届论坛由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上海市普陀区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及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和汉商”)联合主办,以“多维、融合、拓展——企业合规与刑事律师参与”为主题,通过“线下会议+线上直播”的论坛形式,上万名观众通过线上形式观看本次活动。

圆桌论坛二的议题为“反商业贿赂与医药行业合规问题探讨”。本议题由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翠翠律师主持,发言嘉宾为魏昌东教授、钱叶六教授、吴美满教授、施阳总监、时明清总监、马靖云律师


本文系对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马靖云在圆桌论坛上的发言的整理。


马靖云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

强监管时代下

医药企业合规风险点与合规建设

谈到医药行业的合规,首先要认清两个形势:


第一,医药行业的强监管时代已经来临,而且未来会更加严厉。主要是基于几个方面去考虑:1、二十大之后我们继续把反腐败作为非常重要的国策坚持下去,反商业贿赂就是对国家反腐败的回应。2、根据二十大精神,未来我们是追求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反商业贿赂其实就是在打击侵害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中国加强改革开放,继续推动全球化、一体化的建设,要跟国际接轨,中国在反商业贿赂方面也要跟得上国际形势。我们国家的反商业贿赂与国际上是通行的,但是相对市场经济发育比较完善的一些国家,我们的反商业贿赂方面的措施还是比较落后和宽松的。譬如我们国家的商业贿赂,尤其是受贿罪,犯罪对象局限于财物,但是联合国的《反腐败公约》没有这样的限制,只要是不正当好处,就可能构成受贿罪。关于行贿罪,我国《刑法》规定行贿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联合国的《反腐败公约》仍然没有这样的限制。另外,在我国,只有实际给予对方好处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行贿罪,但是国际上的做法不是这样的,提议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以及实际给予,都可能构成行贿罪。我们国家的反商业贿赂跟国际上还差一截,未来我们要进行强化,而不是倒退。


第二,整个行业的反商业贿赂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近三四年,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都有非常大的变化。首先归结为执法活动常态化,尤其是九部委的联合执法,还有卫健委的定期巡查大型医院等等,我们突破了以前只是局限于红包回扣的审查,现在已经加强了对隐蔽型商业贿赂的审查。原来局限在形式上的审查,就是有没有正规入账,但是现在不是了,即便是入账之后还要审查支持性文件或者是相应的消费项目,也就是进行实质性审查,从形式到实质更加严厉。其次就是法律渊源也更加丰富,除了刑法体系之外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等等都对商业贿赂做了相应的规定,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一般行业要严格,一般行业罚款数额是10万起,医药行业的罚款是30万起。除了这些罚款之外还有后续的惩罚,比如说吊销营业许可执照等等。以前单一的行政处罚比较多,要么罚款、没收犯罪所得等等,但是现在复合型的行政处罚比较多,还有后续的处罚力度也在加强。还有执法方式的创新性方面,除了原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药品行业的监督管理之外,现在多部门的联合执法,提炼惩治的要点进行相应的举措等等。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国家在这方面是加大了惩处力度。还有刑行纪的协同机制,都给我们的药品监管加大了相应的力度。


在此形势下,药品行业加强合规,加强刑事风险防控是势在必行的,医药行业到底有哪些行为会导致这些风险呢?


其一,账外暗扣的问题。账外暗扣是普遍存在的情况,尤其是医院跟一些中标的药企进行二次协商,在中标价格之外进行二次折扣,过去药企就是作为事业基金入账,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商业贿赂。对于合法的折扣,因为法律上毕竟还是有合法折扣的概念,一定要正规入账,这是合规的首要建议。


其二,关于学术推广的问题。比如说学术会议、会务费、专家费等等形式进行变相的商业贿赂,这也是目前国家在执法或者刑事侦查方面加大力度的惩治要点,这是要特别关注的。要保证学术的真实性、必要性,不能在举办学术会议的时候指定受益人是谁,相应的费用也是要遵循必要性、合理性,非奢侈原则,包括举办的场地不能动辄就是境外,费用不能直接支付给专家教授,这样会引起不必要的怀疑,尤其不能跟药品的销售挂钩,这些都是导致商业贿赂的要点。


其三,CSO管控问题。有的药企是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就委托给第三方,CSO(医药合同销售组织)的推广,如果CSO的处理并不合规的话,也会导致和它合作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说CSO在进行推广的时候进行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穿透性审查的时候就看双方,药企和CSO是否达成了合意,而且这个费用如果出自药企,则很有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加强对CSO的管控,对药企规避相应的刑事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其四,捐助、捐赠的风险。首先要签订合法的协议,要拿到相应的捐赠票据,而且要合法合规入账,这样才能保证捐助、捐赠行为是合法的,尤其是避免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附条件的捐助行为,这是不允许的。


最后,从整个医药行业的合规建设来讲,它跟大的合规建设是一样的,要有合规理念、合规文化、合规培训、举报制度、惩戒制度,从上到下都要有一个完整的合规制度体系,才能真正达到企业合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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