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张勃 闻琼 2018-05-31

 


观韬中茂特开设《劳动法系列》专栏,每周将推送一篇劳动法专业文章,与大家分享劳动法方面的最新资讯、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对劳动就业方面的最新研究等。欢迎共同交流探讨。


作者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张勃 闻琼

责编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盛雷

供图 | 王宝珍

 

“病假期间赴巴西旅行案件”再审反转之时,各地的裁审机关对于该类案件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只要规章制度/法律未作限制性规定,员工的行为即不违纪;哪怕是“打架(但未造成重大损害)”、“病假期间出国”这类“常识性坏事”。


观点二:即便规章制度/法律未作限制性规定,但员工行为确实违反“诚实信用”或属于“常识性坏事”的,可以认定为严重违纪。

 

单独来看,“观点一”在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时期,客观上起到了“逼迫单位完善制度”的积极作用;而“观点二”则在“规定无法穷尽”的前提下,给了裁审机关及单位一定的主动权。


但同时,上述两观点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现实中又将单位折磨得死去活来,无所适从!

 

“阿里巴巴病假案”引起的热议,基本确立了“观点二”作为裁审主流观点的大势。

 

但在此大势下,我们近日遇到两起案件,裁审观点仍然存在机械保守适用法律的嫌疑,简单介绍评析如下:

 

案例一:


魏今公司系大型商业楼宇所有者,其主营业务为“自有商业房产租赁、物业管理”等;员工施襄夏系公司物业管理的负责人。


公司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施襄夏在未签订《租赁协议》,公司也未收到租赁费用的情况下,擅自将楼宇中的仓库提供给租户使用。


公司认为施襄夏存在私自收取仓库租金的嫌疑,故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尚未作出结论前,魏今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与施襄夏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认为系违法解除,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双倍赔偿。

 

庭审中,施襄夏承认向租户无偿提供仓库的事实,不承认私自收取租金;且提出 “给租户无偿使用仓库是惯例”的主张。


仲裁员询问公司:是否事先告知员工,不得无偿向租户提供仓库?


魏今公司认为:


(1)公司从来没有“无偿使用”的惯例,施襄夏应就其“惯例”的主张举证,否则不应采信。


(2)魏今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自有商业房产租赁”,有偿出租商铺、仓库及办公室等并收取租金,才是“惯例”或常识。员工应当知道。单位没有事先告知员工“不能免费供他人使用”的义务。


(3)公司《员工手册》规定造成5000元及以上损失的,属于重大损失。现施襄夏的行为导致公司十余万元的租金损失,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本案裁决竟然认为:


“‧‧‧‧‧‧关于员工对已形成合作惯例的客户无偿提供仓库这一点,公司未就此作出明确说明,且公司应在明确向员工提出后并给予合理的落实时间,而公司也未能就其已履行必要的督促义务提供相应证据‧‧‧‧‧‧”


故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


兰如公司也是一大型商业楼宇所有者。员工徐星友为工程领班,负责各楼层消防及供水设备的巡查工作。


徐星友应当在当班日观测设备的水压等指数,并在“巡查记录表”上记录签名;以保证相关设备可以正常使用。


某日,其直属领导发现,徐星友有未经巡查,提前在“记录表”上记录签名的行为。


上述行为给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工作中弄虚作假”,且极易造成安全隐患,属于严重违纪。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徐星友也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主张双倍赔偿。

 

庭审中,徐星友承认存在提前记录签名的行为,但强辩“虽然提前签名,但还是会再次按时巡查”。


仲裁员询问公司:是否事先告知员工,不得提前记录签名?


兰如公司认为:先巡查、观测设备,再依照观测结果进行记录,并签名保证其真实性,是最基本的工作常识。未经巡查观测,即在后几日的“巡查记录表”上记录签名的,是显而易见的弄虚作假行为,无需事先告知。

 

但是,仲裁员依旧认为:


“‧‧‧‧‧‧事先告知工作流程,系单位应尽的义务;如单位未事先告知,而在事后认定员工违反工作流程或弄虚作假的,很有可能不被支持‧‧‧‧‧‧”

 

对于上述两起案件,我们认为:

 

规章制度的限制性规定,并非判断员工是否违纪的必要条件;在个案中,员工的行为确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常识的,可以认定为违纪甚至严重违纪!


事无巨细的“事先告知”义务,系对用人单位的苛求。如裁审机关对“不能无偿出租”和“不观测即记录”等行为都无法判断是非的,势必扭曲整个社会的价值观。


单位在无奈之下,只能把“男生不得进入女厕所”、“请勿在电脑上浇水”之类匪夷所思的条款塞进规章制度,成为后世笑谈!

 

我们下期再见!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联系方式:(Email:zhangb@guantao.com)


劳动法系列往期文章推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1、病假管理那些事儿

2、用人单位应该如何约定公司福利年休假?

3、恢复劳动关系后,何时开始补发工资呢?

4、 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一)

5、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二)

6、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三)

7、这笔“分手费”,需要纳税吗?

8、年终奖如何发放

9、上班期间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10、高管缺乏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合法

11、关于认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新观点

12、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一)

13、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二)

14、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三)

15、外国人来华工作若干问题的浅析(四)

16、浅析是否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问题

17、公司给管理层的股权分红去哪里了

18、我们如何与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

19、 我的未休年休假补偿什么时候过期作废?

20、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1、员工“软性对抗”,公司该如何应对?

22、从“郭某某李某事件”谈职场性骚扰的认定困境

23、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就一定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24、公司可以向员工收取押金吗?

25、虽然他们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

26、那些“特殊”的劳动者们

27、员工离职了,提成还要发吗?

28、他在公司大打出手,被辞退后反将公司告上法庭!

29、新旧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合并计算?

30、老调重弹:一遍看懂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31、超实用!一个案例解析竞业限制三大争议问题

32、谁能告诉我,我的工资到底怎么算?(四)

33、重磅!劳动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问题

34、别了,481号文!

35、完美反转!胜利不只属于阿里巴巴

36、操作建议——调岗中的“为”与“不为”

37、未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是废纸一张?未必!

38、劳务用工如何步步为营?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长按二维码关注



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 厦门

香港 · 天津 · 广州 · 杭州 · 悉尼 · 苏州 · 纽约 · 武汉

 多伦多 · 南京



点击“阅读原文”链接到观韬中茂官方网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