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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讯 | 奢侈品与时尚—第十二期

2017-08-30 大成上海办公室

目录

市场动态

七匹狼拟3.2亿投资Karl Lagerfeld中国控股权


刚泰控股收购意大利珠宝品牌Buccellati 85%股份完成交割


海澜之家拟入股URBAN REVIVO


Furla入驻天猫

案例研究

奢侈品通过微信小程序销售的法律问题简析

立法动态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外资备案制度的重点变化分析

市场动态

七匹狼拟3.2亿投资Karl Lagerfeld中国控股权

七匹狼(002029)于2017年8月21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Karl Lagerfeld项目的议案》,拟通过香港全资子公司出资24,0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投资Karl Lagerfeld Greater China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KLGC”或“目标公司”)80.1%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贷款,并在股权转让完成交割后对目标公司的境内运营主体进行增资。

截至2017年4月,目标公司的净资产为1,456万美元(剔除股东贷款后),核心资产主要为其所拥有的KARLLAGERFELD在大中华地区(包括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澳门和新加坡地区)商标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排他性、可再分发的商标使用权。本次交易对应的投资估值为30,000万元人民币(约4505万美元)。

七匹狼在公告中披露,商标所有权人Karl Lagerfeld B.V.(以下简称“KLBV”)曾于2015年与美国上市公司GIII进行合资(其中KLBV占股51%,GIII占股49%),并将其拥有的KARL LAGERFELD时尚品类商标(扣除眼镜、香水、化妆品、手表和酒店服务)所有权转让给合资公司,商标范围涉及美国、加拿大以及墨西哥(墨西哥地区是商标使用权);同时合资公司又将女士服装、手包及男士外套授权GIII(期限为5年,可续约两次)。对应交易的整体估值为5,100万美金。

七匹狼表示,在零售领域将支持现有团队对于渠道的进一步整合及拓展,尝试直营加盟、线上线下等不同的适合国内消费习惯的渠道模式。


刚泰控股收购意大利珠宝品牌Buccellati85%完成交割

8月1日,刚泰控股(600687)发布公告称意大利SPV与Buccellati的股权交割手续完成。

2016年12月23日,刚泰控股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间接收购意大利顶级奢侈珠宝品牌Buccellati85%的股权,股权作价1.955亿欧元(约合人民币14.64亿元)。从其发布的公告得知,收购计划分为两步。第一步,由刚泰控股的第二大股东刚泰集团设立子公司悦隆实业,悦隆实业在意大利设立用于跨境并购的SPV,由该SPV收购目标公司BHI(Buccellati Holding Italia S.P.A.)85%的股份。之后,刚泰控股将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刚泰集团持有的悦隆实业100%股权,并通过悦隆实业持有BHI 85%股份。第二步,前述交易完成后,刚泰控股将募集配套资金,用于Buccellati营销网络建设项目。BHI仍保留原管理层,原股东保留BHI少数股权,并持有“卖出期权”,以激励原股东改善对目标公司的管理,防范业绩风险。

从最新消息来看,收购基本按照原计划持续推进。目前,收购已经完成第一步。

Buccellati品牌由Mario Buccellati先生于1919年创立,作为意大利最负盛名的珠宝商之一,致力于奢侈品珠宝、银饰品和手表以及其他奢侈品的制造、加工与销售,尤其受到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埃及等各国的王室贵族的青睐喜爱。Buccellati品牌拥有一套精湛的独门技艺——织纹雕金,此雕刻与织纹技艺在文艺复兴时期为金匠们使用,后已逐渐失传。刚泰控股发布的预案显示,截至2016年9月30日,Buccellati在意大利、法国、英国、美国共设立了12家直营店,并在意大利、欧洲其他国家、美国、亚洲及中东地区拥有219个批发商渠道销售终端。2016年1至9月,Buccellati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2873.63万欧元,约合人民币2.085亿元。


海澜之家拟入股URBAN REVIVO

8月14日,海澜之家(600398)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海澜投资,与快尚时装及快尚时装创始人李明光签署了《投资意向协议》。根据《投资意向协议》,海澜之家拟入股快尚时装,海澜投资将以自有资金认购快尚时装的增资,首期认购不超过10%。并且,海澜投资将向快尚时装支付投资预付款人民币 1 亿元。

海澜之家以“男装自选”的模式和平价优质的定位成为本土“第一男装品牌”,而快尚时装的主营品牌“URBAN REVIVO”(“UR”)以高性价比及快速上新为理念,成为深受年轻人喜爱的“快时尚”女装品牌。有评论称,海澜之家的现金流可以为UR的提供强大支持,而UR的运营模式给海澜之家的品牌运营具有借鉴意义。


Furla入驻天猫

8月14日,意大利轻奢品牌Furla正式入驻网上零售平台“天猫”,开设官方旗舰店。消费者可以选购Furla产品,涵盖手袋、钱包及配饰等各品类。引人注目的是,Furla在天猫旗舰店推出了一系列诚意满满的特别活动,比如2017品牌经典“小方包”手袋预购,以及七夕情人节特别活动。

有分析认为,Furla正式入驻天猫,不仅品牌自身可以吸引天猫平台的大批流量,而且消费者也可以在抛弃买到假货的疑虑的同时以更自在、方便的形式买到心仪的、价格优惠的产品。

案例研究

奢侈品微信小程序销售的法律问题简析

引言

2017年4月21日,珑骧LONGCHAMP微信公众号推出名为“Longchamp个性定制工坊”的“电商小程序”,成为微信推出小程序功能后率先尝试微信小程序的奢侈品品牌。进入小程序后,微信用户可直接购买到限量版手袋,如最近一款“2017七夕情人节系列”。8月16日,迪奥在“Dior迪奥美妍荟”微信公众号中推出了“Dior迪奥礼品卡”小程序,进入小程序可直接购买七夕微信礼品卡。

以下我们将重点分析在品牌使用微信小程序进行销售的模式下,微信是否为网络交易平台,假设属于网络交易平台,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的边界如何认定。

 

什么是微信小程序

我们倾向于从简单的角度将小程序(官方英文名Mini Program)理解为“轻应用”或“Web/Mini App”,品牌依托微信公众平台和小程序平台开发、运营和管理小程序,微信用户同样具有依托微信公众平台和小程序平台使用小程序的功能。小程序的特性为“无须安装、触手可及、用完即走、无须卸载”。 “珑骧个性定制工坊”是一个电商“小程序”,由珑骧LONGCHAMP 开发编写代码,进入该小程序后在微信界面显示为产品定制和购买界面。


微信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平台

1、相关定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第3.2条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2、倾向观点

我们倾向于认为,在使用小程序的销售活动中,微信属于网络交易平台,腾讯属于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理由:微信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为商家和普通用户提供一个交易地点,促成其交易。其一,腾讯利用微信为商家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小程序开发平台,使商家可以在小程序平台内开发用于产品和服务销售的小程序,如同设计一款富有品牌特色的“Web App”(或更近似于Web Store)。其二,腾讯又为商家和普通用户提供了一个小程序使用平台,换而言之是一个具有支付功能的交易平台:用户打开微信,无论通过哪个开放的入口,都可通过微信进入商家的小程序购买产品;反过来讲,商家发布小程序后,自行运营和管理小程序,借助微信入口引入庞大的社交流量所带来的消费群体,促进线上交易规模。正因为如此,小程序平台一发布,就让淘宝和苹果App Store的地位颤抖了。

3、品牌与腾讯的法律关系

腾讯依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和《微信小程序平台服务条款》为品牌提供各种网络平台服务。综上,我们认为品牌与腾讯之间建立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4、假冒侵权案件中微信的相关法律责任

我们以奢侈品为关键词,搜索出了大量相关小程序,点击进入此类小程序后,可以看到相关产品图片和介绍、海报、品牌Logo以及添加个人微信号购买的提示。由此,微信可能成为下一个奢侈品打假重要战场。

我们认为,如发生微信小程序中售假等侵犯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版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其处理应当参考目前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共同侵权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中的审判原则。目前司法主流观点认为,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适用“通知与删除”规则,其对于海量信息和卖家的行为没有事先审查和主动监管义务,只可能在知晓具体的侵权行为后因为怠于删除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5、“避风港”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的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如果主张避风港原则进行侵权抗辩,有两个成立条件:(1)其是善意的,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且(2)其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后,立即删除被控侵权内容或者断开被控侵权内容的链接(即“通知与移除”规则),必要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要达到阻止相关商家继续侵权的效果。由于我国《商标法》本身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责任没有具体规定,一般参照版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处理。

6、平台责任的认定

在此类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对平台的过错(“明知和应知”)的判断以及“通知与移除”规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其中一例经典案件支持平台构成帮助侵权,即涉及TEENIE WEENIE品牌的淘宝售假案。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中,衣念公司发现淘宝网的网店存在出售侵权服装商品的行为,向淘宝公司投诉商标侵权信息累计28万余条。淘宝公司对于7次售假的淘宝卖家仅进行了删除侵权商品信息链接的措施,而未依照《淘宝规则》对于侵权卖家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法院认为,平台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是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但并非是充分条件。平台删除侵权信息后,如果用户仍然利用平台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平台则应当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继续侵权,否则是对卖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放任、纵容,属于故意为卖家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令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连带责任。

7、平台的免责条款

腾讯在《微信小程序平台服务条款》第2.5、6.3、6.4条分别规定了免责条款,表示其因无法实质审查用户实际经营、运营以及推广等行为因而免责,对小程序的开发和运营中的纠纷和责任也免责。我们认为,基于上述分析的“避风港”原则,其是否能够免责还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简评

在技术创新的推动下,微信也涉足电商平台,然而,其平台规则、信用评判体系、第三方投诉纠纷处理体系等尚未完善,微信小程序相对较低的注册门槛和审核标准,将可能面对诸多严峻的问题。

我们将继续关注品牌微信销售过程中相关法律和案例动态。

新法动态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外资备案制度的重点变化分析

2017年7月30日,商务部公布实施了《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作出了部分修改。主要变化如下:

1、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在《办法》作修订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的新设与变更,如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备案制度,但是非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发生并购、吸收合并等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仍需获得有关商务部门的审批。而根据修订后《办法》规定的管理制度,在不属于负面清单或不涉及关联并购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以及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备案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的设立备案参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并购设立的备案手续。

2、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办理备案手续。

原《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才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因而投资者须将材料递交至商务部经审批后方可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而《决定》第三条对《办法》作出了新增规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办理备案手续......。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接受或引进外国投资者投资,不涉及负面清单和关联并购的,不再需要审批而适用备案制度。

3、配合备案制度的实施,作出在线递交材料调整。

配合备案制度实施,《决定》对原《办法》中企业设立、变更等申请所需在线递交的材料做出了相应调整。

第一,根据最新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换股形式并购内资企业的,需在线递交“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而与之相对应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官网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服务指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申报也开始适用备案管理制度,境内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报送电子材料。

第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须提交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这样来看,实施备案制度的同时,商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的监管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严格的,因为对企业增加了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以上为修订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重点变化。总的来说,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地适用备案制度,而无须递交审批。

免责声明

本法律简报所述容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依赖本文的任何内容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徐劲科  
公司并购部    高级合伙人

邮箱:bailey.xu@dentons.cn

注:点击屏幕左下方“阅读全文”,可获得合伙人简历。


陈洲    

公司并购部    律师

邮箱:joanne.chen@dentons.cn 


梁寓禹

金融部    律师

邮箱:yuyu.liang@dentons.cn


陈昱嘉

公司并购部    律师助理

邮箱:yujia.che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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