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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讯 | 奢侈品与时尚—第十三期

2017-12-16 大成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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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动态

苏州天源服装出走美国建造智能工厂,每件T恤成本仅33美分

 

山东如意集团拟斥资20亿美元收购莱卡品牌,并将完成对Aquascutum的收购

 

服饰工厂晶苑国际在港上市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经销商禁止在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奢侈品

 

爱马仕首次尝试微信限时体验店

案例研究

法国普拉达公司诉天津某展销中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立法动态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市场动态

中国天源服装出走美国建造智能工厂,每件T恤成本仅33美分

据彭博新闻社和近日多家国内媒体转载报道,总部设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天源服装有限公司将于2018年初在美国阿肯色州开设一家投资2000万美元的工厂,而工厂将使用美国亚特兰大的自动缝纫技术公司出品的330个机器人。据估计,这家工厂每年将生产大约2300万件T恤衫,而每件T恤衫的成本仅为33美分。天源服装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服装制造商之一,也是阿迪达斯、阿玛尼、锐步等大品牌的供应商。

另据报道,阿肯色州政府与天源服装之间就合作谈判持续了大约一年时间。天源服装将为小石城创造400个就业机会,大多是机器操作岗位。州和县政府给出最低价值320万美元奖励措施,其中包括协助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培训款项。天源服装还将获得幅度可达65%的资产税减免。

天源服装有限公司并不是唯一在阿肯色州建厂的中国企业。山东如意集团于今年5月宣布,计划向美国福雷斯特城的一家自动化工厂投资4.1亿美元,将当地种植的棉花纺成纱线。


山东如意集团拟斥资20亿美元收购莱卡品牌,并将完成对Aquascutum的收购

10月28日,山东如意集团在网站发布公告,宣布与美国聚合物及纤维供应商英威达(Invista)签署协议,收购英威达(Invista)的服饰和高级纺织品业务。收购预计2018年年中完成。

本次交易包括英威达服饰和高级面料业务下的纤维和品牌组合,包括莱卡®纤维、莱卡HyFit®纤维、COOLMAX®纤维、THERMOLIT®纤维/隔热、伊莱斯邦®纤维、SUPPLEX®纤维及TACTEL®纤维;相关的生产资产、研发中心、全球的销售办事处;以及所有相关的技术、商业、运营和行政人员—总计约3,000名遍布全球的员工。作为全球知名的氨纶纤维品牌,“莱卡(LYCRA)”具有持续创新的竞争力,其产品具有良好的美誉度。如投资成功,将进一步巩固如意在服饰和高级面料业务在全球市场的地位。

另外,根据YGM贸易(股份代号:00375.HK)于11月23日的公告,山东如意已完成对Aquascutum的收购,交易总对价为117,000,000美元。


服饰工厂晶苑国际在港上市

服装制造业领导者晶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Crystal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于11月3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2232.HK)。

招股书称,于2016年,在全球服装制造业,晶苑集团的产量排名第一,产值排名第二,十大全球领先服装品牌中有七家是晶苑国际的客户。招股书称,目前晶苑国际经营超过55个品牌的30多个客户,长期核心客户包括Fast Retailing (UNIQLO、GU)、H&M、M&S、A&F、Gap、Levi’s、L Brand (Victoria’s Secret、Pink)、Under Armour、VF (Lee、The North Face)、Puma等。晶苑国际的产品线覆盖休闲服(39.4%)、牛仔服(25.4%)、贴身内衣(18.3%)、毛衣(6.7%)、运动服及户外服(9.6%)等。晶苑集团在中国、越南、柬埔寨、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自营20个制造基地。


欧盟法院最新判决,经销商禁止在第三方电商销售奢侈品

欧盟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裁决,Coty Inc. (NYSE: COTY) 科蒂集团的德国子公司Coty Germany GmbH 要求禁止德国香水零售商Parfümerie Akzente GmbH 在Amazon 亚马逊和Ebay 等电商平台出售他们的产品一案(案号:C-230/16),Coty Germany GmbH获胜。

欧盟法院认可,长期以来奢侈品对其授权商在实体店的面积、形象、装修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但是伴随电商行业的发展,奢侈品品牌形象在在线渠道未能像传统渠道一样受到保护,同时,消费者因不清楚具体授权关系,往往令售假商户得利,同时损害奢侈品的品牌形象。这一判决意味着,未来在欧盟,奢侈品品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禁止其经销商在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其产品。判决摘要如下:


爱马仕首次尝试微信限时体验店

10月23日爱马仕在微信公众号上宣布开设微信限时店,发售爱马仕与Apple合作系列智能手表Apple Watch Hermès Series 3,此次上线以“向经典丝巾团致敬”为主题, 主打款式的表带上的印花源自爱马仕经典丝巾团。共6个款式供消费者选择,售价为10,000元人民币左右,支付方式默认为微信支付。媒体评论:一向严谨传统的爱马仕在数字化的道路上迈进了重要一步。

案例研究

法国普拉达公司诉某展销中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1] 

案情简介

原告法国普拉达公司为 “PARADA”和“MIUMIU”文字商标的所有权人。原告发现,被告万顺融合公司在其经营的融合广场标有“欧洲名品直销中心”的2号楼和1-3门商店内擅自突出使用与原告“PRADA”和“MIUMIU”商标相同的文字,具体表现在:(1)“欧洲名品直销中心”的店铺内灯箱广告、店招上使用了涉案商标,(2)其前台背景墙上使用了涉案商标,(3)其外墙上有大幅广告使用了涉案商标。

原告主张:一方面,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商铺内显著地、突出地使用原告的文字商标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侵害。另一方面,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及字号的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原告在融合广场内经营商铺销售产品,同时也误导其他商家,使其他商家误认为原告进驻该融合广场。因此,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对原告字号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辩称,其经营的融合广场进行的商业经营模式和特征是“天津欧洲贸易中心”,即通过集散式展销的方式销售欧洲各大品牌商品。“PARADA”和“MIUMIU”的使用仅用于分类和导购,系合理使用;被告的商业价值在于它集散式展销的经营模式而非个别品牌,此种经营模式也决定了被告不会与具体的商品品牌构成竞争,因而不存在不正当竞争;且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利益。

 

争议焦点

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一审生效判决观点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分以下两部分讨论:

(1) 本案涉及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使用问题。一方面,被告提供了涉案“PARADA”和“MIUMIU”商品的进口贸易文件和报关单据,证明涉案商品系“真品”;另一方面,原告对被告在所售货品为真品并无异议,也未主张所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授权的经营者在我国销售的产品在质量等级和品质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经营的融合广场销售平行进口的“PARADA”和“MIUMIU”商品本身不构成商标侵权。

(2) 被告销售平行进口商品时在灯箱广告、货柜上方、室外广告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被告销售平行进口商品时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确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1],但属于合理使用。其在销售专区货柜上方使用“PARADA”与“MIUMIU”符合零售者通常所采用的利用商标表明该区域在售品牌的基本形式,其在商场外墙、前台背景墙使用原告商标的同时也并列了若干知名品牌的商标,是为了指示商品的真实来源。结合被告的销售模式,上述指示作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因而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另一方面,融合广场的“欧洲名品直销中心”区别于一般的销售平行进口商品的商场,是国家决定在天津设立“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后落成的商业项目,对外宣传是一个以欧洲商品为主题的保税直销卖场,以保税和跨境交易为特色,系欧洲进口商品的集中展销中心,并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不会使到欧贸中心购买涉案品牌商品的消费者产生欧贸中心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的误认。因此,法院认为,被告销售平行进口商品时在灯箱广告、货柜上方、室外广告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在商场外墙广告中使用“欧洲名品直销节”字眼,店内、店外广告上使用了原告的“PARADA”字号,并利用原告的字号推介其关联公司的商业项目;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从被告的宣传和营销模式来看,其使用涉案标识的目的、方式均指向商标而非字号,因此被告合理的营销行为不会“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也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另一方面,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存在其他的使用原告的字号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手段给其他经营者造成市场损害的行为。故法院认为被告使用“PARADA”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简评

本案判决立足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意,强调商标禁用权绝非为阻碍市场自由竞争所创设。在尊重商品流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贸区的政策特点,认可了被告平行进口、集散式展销的经营模式,并认定其对“PARADA”商标、字号与“MIUMIU”商标的使用为合理使用。而本案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也立足于是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可见,市场竞争自由是基础原则。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市场的产品,甚至是仿冒产品可以被宽容,也不意味着可以利用他人商号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 

[1] 案号:(2015)滨民初字第1515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新法动态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从送审稿到一次审议稿再到二次审议稿再到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几经修改终于尘埃落定,相较于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老反法”)有了重大优化。对比老反法规定内容并结合历次草案的修改过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反法”)修订要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新反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正式纳入了消费者保护。在“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增加“或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从保护对象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保护诚实经营者扩大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从原则上看,该修订也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但并非着眼于个别经营者的利益。

二、修订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至第三稿才最终获得人大成为通过。新反法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是二十年多年来的首次修订,意义重大。第二条强调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优先性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足点,更是肯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充分保护了自由竞争这一立法原意。

免责声明

本法律简报所述容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依赖本文的任何内容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徐劲科  
公司并购部    高级合伙人

邮箱:bailey.xu@dentons.cn

注:点击屏幕左下方“阅读原文”,可获得合伙人简历。


陈 洲    

公司并购部    律师

邮箱:joanne.chen@dentons.cn 


梁寓禹

金融部    律师

邮箱:yuyu.liang@dentons.cn


陈昱嘉

公司并购部    律师助理

邮箱:yujia.chen@dentons.cn


往期回顾

法律快讯 | 奢侈品与时尚—第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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